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金陵書局校註版大藏經第三十函 總第部1567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染法染者品第六
復次有異宗言:於勝義諦中諸界處等性與無性有所知解,由彼雜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損害、行他損害、行俱損害。如是乃至癡者著於癡法,其義亦然。
論者言:此中非無雜染道理,雖有如幻,謂以無實染等體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說,非勝義諦。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為先有邪?為後有邪?為染者染法俱時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頌言:
「若先有染者,後有其染法;
云何離染法,而有染者生?」
釋曰:此說畢竟應知此義遮其所離,若染法無體,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無果有果成熟,其義可見。若離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應別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爾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後起染,此義顯明。如果成熟,若有愛境即染法成,若無愛境云何有染?應當止遣安立過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後起染法。
故頌遣言:
「有染者復染,云何當可得?」
釋曰:所依染法無體性故,如已成熟。復次頌言:
「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復然。」
釋曰: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即一切處如染法體,是故先無染者道理。
令為證成此義,是故頌言:
「染者先有染,離染者染成。」
釋曰。染法若無愛體可作,是中其或見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異宗言:離彼染者別有染法,離彼染法染者可立。
論者言:若離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離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無愛境能成染法道理,以愛境後有故。由如是故,若離自性別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爾即非愛境能成染法,以愛境居後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豈非過邪?亦非先有染法後成染者。
復次頌言:
「有染復染者,亦云何當得?」
問曰:或離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對待過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頌答言:
「如是若同生,亦復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此當云何用?」
釋曰:謂以染法染者二相離性互有所違,若法未生二俱無性,若法已生所作無體,但由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愛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問曰:彼染法染者為一性可合邪?為異性合邪?
故頌答言:
「彼染法染者,非一性有合。」
釋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極成。此中應知,是提婆達多起染,不復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彼若說合,此非道理。
復次異性亦不可合,故頌遣言:
「異性若有合,云何當可得?」
釋曰:異法異性若有合者,彼即相違而非一處。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後當止遣。
復次頌言:
「若一性可合,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言合者,同體為義。凡一性者,即是因義。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說提婆達多合義應見,是故無一性因可合道理。雖於一性因無合可成,然若止其合義,應知有過。
復次頌言:
「異性若有合,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中所說,譬如瓶衣,彼等異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異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對待過失。異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異性亦應得合,此豈無過?
復次頌言:
「若異性有合,染染者何用?」
釋曰:此中說合,無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別別自體,即無別法為所成義。是中亦無所成可得,故知異性無有詮表。若計異性得有合者,故頌遣言:
「若染染者二,各各自體成;
是二若有合,前亦應得合。」
釋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說得成?各各體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各各自體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此說合義。若起分別時虛無果利,彼等自體無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復次頌言:
「異相不成合,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復欲成其異。」
釋曰:合性不成,彼義極成。一法異性合不可得,異性極成不成合義,故無染法染者二法同時。或復次第異性可生,亦復更互相離性故,由是此中無合道理。今此觀察如汝意欲,何等異性次第可起?或復同時。
今為證成此義,故頌遣言: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染,非合不合成。」
釋曰:此中云何?所謂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諸法亦然。
觀有為品第七之一
復次或有人言: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法,以有為故,譬如眼等。
論者言:若如是說,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勝義諦中若有眼等,應有生等有為諸相。若其無者如兔角等,亦應有彼有為諸相。是故有為諸相,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云何生等有為諸相而可成立?
此中應問: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為耶?是無為耶?二俱不然。
故頌答言:
「若生是有為,即應有三相。」
釋曰:譬如能相,此中有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為諸相?此中所說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生是無為,不作有為相。」
釋曰: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何以故?無為自體亦無性故,譬如滅法。此如是決定,有如是過失。如是住與無常,餘法亦然,皆同生法。
論者言: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為性。如是所說,云何生等為復相離有彼業用而可轉耶?或不離耶?
復次頌言:
「生等三法離,即無相業用。」
釋曰:云何生等有為諸法次第可轉?若法體未生,即住滅二法不能為彼作有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無所詮表。若法自體畢竟已滅,即能相無體故無生住二法,以彼滅法自無性故。已生即無住,無住即無生滅亦無性。若言無常隨逐住法,即不能作有為之相。
故«百論»頌言:
「住何有滅相?無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後不復應有。
若常有無常,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後即不有常。
無常與住同,若有其體者,
有常即邪妄,或有住亦妄。」
頌意如是。若有為法不相離者,云何以一物體於一時中而得和合?
故頌遣言:
「不於一時中,生住滅和合。」
釋曰:以互相違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種因性一時可生,或復次第所作得成。
論者言:此復云何?或復於彼有體中得耶?或離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體得者,非於有體中有實體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別有其因。若或無體,此即亦無同生可有,是故體中無有如是決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復云何次第可成?
復次頌言:
「生住滅諸相,別有有為相;
有即是無窮,無即非有為。」
釋曰:若離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異法可立。如是乃有無窮之過,有為無為之相故非和合。
復次犢子部師言:生等諸法雖是有為,云何可說為無窮耶?
彼宗頌言:
「生生之所生,唯生於本生;
本生之所生,復生於生生。」
此頌意者,諸法生時并法自體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諸法具足。此如是法無有差別,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脫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脫生;六若非出離法,即非出離法生;七若是出離法,即出離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脫眷屬;十二邪解脫眷屬;十三非出離法眷屬;十四出離法眷屬。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為始意,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無別法本生所生還生生生,如是乃生諸餘法等,此即不墮無窮之過。
論者言:如是所說皆非道理。
故頌破言:
「若謂是生生,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何能生本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次頌破言:
「若謂是本生,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又復有言:生生生時即當能生,以無別故。
次頌破言:
「若謂生生時,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何能生本生?」
釋曰:生生若未生,生時即無體,無體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無力能,即無詮表。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