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中論

金陵書局校註版大藏經第三十一函 總第部1621
陳那菩薩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論曰:謂於三界但有假名,實無外境,由妄執故。今欲為彼未證真者,決擇諸法自性之門,令無倒解,故造斯論。頌曰:
於繩作蛇解,見繩知境無,
若了彼分時,知如蛇解謬。
論曰:如於非遠不分明處唯見繩蛇相似之事,未能了彼差別自性,被惑亂故,定執為蛇。後時了彼差別法已,知由妄執誑亂生故,但是錯解無有實事。復於繩處支分差別善觀察時,繩之自體亦不可得。如是知已,所有繩解,猶如蛇覺,唯有妄識。如於繩處有惑亂識,亦於彼分毫釐等處知相假藉、無實可得,是故緣繩及分等心所有相狀但唯妄識。頌曰:
諸有假設事,詳觀自性時,
從他皆假名,乃至世俗境。
論曰:如於繩等支分之處別別分析審觀察時,知無實體,唯是妄心。如是應知,一切諸法但是假名,如瓶衣等物藉埿縷等成,乃至言說識所行境未至破壞名為瓶等。言「從他」者,謂從世俗言說而有,非於勝義。頌曰:
無分非見故,至極同非有,
但由惑亂心,智者不應執。
論曰:若復執云諸有假事至極微位不可分析、復無方分是實有者,此即猶如空花及兔角等,不可見故、無力能生緣彼識故,所執極微定非實有。所以須說不可見因,由彼不能安立極微成實有故。所以者何?由有方分事差別故。猶如現見有瓶衣等物、東西北等,方分別故,斯皆現有支分可得。若言極微是現有者,必有方分,別異性故。是則應許東西北等支分別故。此實極微理不成就,亦非一體。多分成故、見事別故。一實極微定不可得,如是應捨極微之論。是故智者了知三界咸是妄情,欲求妙理不應執實。頌曰:
妄有非實故,與所見不同,
由境相虛妄,能緣亦非有。
論曰:若言我亦於彼瓶衣等事許彼自性是不可得,皆是妄識之所分別,然而緣彼相狀亂識是其實有,觀健達婆城及幻人等,其識是有。設有此識,亦非實故,與所見事不相應故。此惑亂識,於所緣境作有性解。彼事自性已明非有,境既是無,能緣妄識亦非實有,云何令彼妄識有耶?然於世間不曾見有無能生種子有所生芽等?由斯汝說幻城等喻道理不成。頌曰:
斯皆是假設,善覺者能知,
智人斷煩惱,易若除蛇怖。
論曰:如說三界但有假名,瓶等麁覺既除遣已,知從名言而有其事。善觀察者能了知已,即於繩處蛇怖除遣;復審思惟,了彼差別,於繩等處妄執亦無。如是觀時,一切能生離染之法,易速蠲除煩惱羅網,及諸業果自當斷滅。有別頌曰:
智人觀俗事,當隨俗所行,
欲求煩惱斷,要明真勝義。
猶如世人於諸俗事瓶衣等處,以為實有名瓶衣等;智者亦爾,當順世間而興言說,知非實有。若樂觀察煩惱過失求解脫者,宜於如是真勝義中周遍推尋、如理作意,於諸境處及能緣妄識煩惱繫縛不復生長。
掌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