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緣論

金陵書局校註版大藏經第三十一函 總第部1624 同經異譯1625]
觀所緣緣論
陳那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失。
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頂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
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惟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觀所緣緣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