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金陵書局校註版大藏經第四十三函 總第部1830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 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 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 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 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 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 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麁攝故 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假。薩婆多等麁細俱實。一說部等麁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 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 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 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 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 成和合色無方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舉至光影各現。
述曰。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 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論。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 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義。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謂識生時至為所依緣。
述曰。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 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 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 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 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
述曰。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雖識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 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 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論。此眼等識至為所緣緣。
述曰。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論。諸能引生至此所緣緣。
述曰。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 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 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緣緣故。
述曰。下正破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疎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緣。
述曰。和合既假說許是所緣識上有相。不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澁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論。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緣。
述曰。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為此所緣。
述曰。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下難有五。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 所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無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齊難。所緣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 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
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難。所緣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 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非麁相識至緣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 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麁。以體一故。彼緣瓶麁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麁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緣遍難。相相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比量應知。
論。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總結之。如觀所緣廣為徵逐不能煩引。
論。由此定知至為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所緣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 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論。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 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與因量等。仍名為麁。是無常法。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 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實。若緣長等。即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
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 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云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實四大為境。不同經部 第二師云。五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 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論。為執麁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折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
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折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 又量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論等說。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下初總非。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却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詰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 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麁長等色 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 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論。若言是動至無動義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論。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 ,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故 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 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論。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計。今設徵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論。若是動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如風大等 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 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顯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為表也。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 言識變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 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 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 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論。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以理徵。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如佛一念語 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 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故。如所餘聲 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 或因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故。得為喻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約前破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色前已破訖。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為量如前。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述正義。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此故 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
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無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 前已破得為喻 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申正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
述曰。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者。不律儀業 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增。即作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也 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 又解此思為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業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無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 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正語.業.命以何為體 彼皆表故以現思為體 豈一現思亦表無表 彼非是表但名無表 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發身.語思 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 問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應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等 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經中至豈不違經。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論。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下別顯。
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意業。隣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 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為何法 答曰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徵如理思擇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為道。
述曰。此第三發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業。亦名道故 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述曰。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亦 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說名業道。
述曰。前解思業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詰也。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 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 俱舍云。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 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 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下別破異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 於中一一皆有四文。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等說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俱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 文言且者。顯簡持義 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俱故。
論。契經說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
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 十無學法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說。
論。又說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此顯異生聖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結經證有。
論。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說成不成。不別說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說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難得已。後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教為齊責。後教外別生徵 初中有四。第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說。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寶至假說成就。
述曰。第二難寶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寶即假說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 汝善惡法。應無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寶至可假說成。
述曰。此牒彼計。七寶現在。可說自在名為成就。善惡之法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者。無為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說有故。故知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外人問曰。若無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無為法應永不成。
論。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現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無漏種。須即緣故。
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真如智。更無過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若言能起。
述曰。毘婆沙中雖有二說。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難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義。
論。應起無為。
述曰。論主難云。應起無為。以有得故。如有為等。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等 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過去.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現得法。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時能起。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爾者。
次論主難。
論。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述曰。諸有為相應無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說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現起善法 更互為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復救云。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
次論主難。
論。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現在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述曰。不離有情法。若離有情法。俱為無用。前何須故。後即無故。又得於法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徵。俱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可說有得。後不可說有得。二云識所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亦通非情說有得也。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後解勝。
論。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申正義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為二說。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彼復說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為奢摩他伏。無記未為聖道永害。生得未為邪見損伏。如是名為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五。說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煩惱及隨煩惱名為成就。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說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說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為成就。通無漏道名為能治。對法文盡。瑜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此種成就唯取種子。如瑜伽說。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為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且依用說。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為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無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記體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論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對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法染污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 問何故種分為二。現唯立一 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為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 又影顯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通說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為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眾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屬道。然唯無漏 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非是擇滅。不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緣闕法。有種子在不屬所依故 或即屬所依。種子即本識故。非心緣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說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緣闕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說。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釋其所以。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俱句攝故。此等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初問有由。次彼部答。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經明不說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故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難。初內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眾同分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緣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難云。則草木緣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 又應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體唯內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同分。唯俱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俱舍等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有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說有有情同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欲分疎。實為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為徵逐文外意也。請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說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為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體為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以造故名為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變礙名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為他所造。同分更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法既不殊。何為無同分 又體是能同故。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生。生體是能生。更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應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無同分不爾。此法何為許然有。
論。若謂為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難。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為因。起同事同欲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爾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與為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內色處 如此徵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說。無始宿習為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義也。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今屬能同。眾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分是因義。眾同之分故。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 然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說勝所依處。非外無也。俱舍.經部然即許之。設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說名為壽。
述曰。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說名為壽。命根解釋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為命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論主責。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實有。
論。又先已成至無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離識無別難。汝說命根。非離於識實有。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 煖是色法。前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不爾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煖為喻亦得。故不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難。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持命 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 以眾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絕二位並有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情數。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入無色時捨故。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捨。能持種等。不可為例。
論。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為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識性故。經言三法。
三法者何。
論。義別說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是一識義別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述曰。此外人云。若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煖應無。
論。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述曰。此論主答。識不離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無心定而無有識。
論。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此外人問。
論。彼滅轉識非阿賴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賴耶。此恒有故。所以有煖.壽。
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述曰。下第三卷自廣說也。正理師云。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 無色厭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亦有識。其義應思。
論。此識足為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第七。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業。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真異熟。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雖生此識是增上緣。非親生故。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由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根無所屬 若取現識為根。即定屬意。何故云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為命根故。是此中意 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 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名命根。故唯種是根 又解云。此識種子者。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 雖知二解。或本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取五根種者。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別故 或命根應非一。以種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俱唯一種子體故。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為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緣中。亦唯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問彼實有所由。
論。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經說。且於三位中心等不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論。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下有二難。此為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無心定者。
次下正難。
論。應無色時至此云何然。
述曰。應入無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厭心之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 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種 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徵。論文雖復不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 堤謂堤堰。塘謂㘭塘。此中意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為喻。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別法為礙。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義。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麁動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俱為勞慮故厭患。發勝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剎那心。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以前諸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為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厭心種子。餘麁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 此說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能種子為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廣說。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果以為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而意欲說明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別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 前解為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為正。諸論皆說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 就別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俱舍二說。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 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 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說 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 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 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 說四相者。義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轉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 彼立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主破云。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 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 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論。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難。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 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 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 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 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此論主難。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云 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 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以相違故。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解云。虛疎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體等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無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
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論。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 初述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說相相狀 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第三約世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外人問 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 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雖於一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剎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難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義。
論。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云。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徵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詰云。汝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
述曰。二顯三用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 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三明不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會相違。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 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眾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污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論。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 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
述曰。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
述曰。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
述曰。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論。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一法緣闕至得非擇滅。
述曰。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
述曰。此等比量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別破空多。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
述曰。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
述曰。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
述曰。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
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論。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述曰。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
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論。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
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述曰。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述曰。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
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減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毘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
述曰。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謂立量云。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論。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
述曰。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論。俱生法執至恒與身俱。
述曰。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俱。
述曰。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
述曰。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麁。麁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下顯所依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論。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
述曰。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論。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論。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
述曰。此總結也。
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
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疎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疎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此吠世師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者共法。
論。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 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說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㺃等。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論。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
述曰。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離。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為火。水中類離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論。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論。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
述曰。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 非作共解。
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疎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猫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為猫.鵄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真事。
述曰。說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 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此總結也。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 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 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
述曰。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即厚嚴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為二。此解初句也 所變相者。釋頌此言。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 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 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 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麁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 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麁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論。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述曰。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初牒能變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次依標解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 變者。是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 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顯是何果。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顯異熟因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釋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 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 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 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論。雖已略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 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 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論。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受處。五行相。謂了 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 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
述曰。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釋藏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此即略標。
論。謂與雜染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隷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述曰。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論。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 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 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
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
述曰。下第二廣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自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 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難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故。
論。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諦。
述曰。此論主質。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為喻。此難清辨.安惠等 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謂此種子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種雖依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述曰。此護法釋。見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 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
問何故爾 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種。無漏種云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
述曰。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
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說一切皆異熟生。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此諸種子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述曰。此言即是會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
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論。如契經說至法爾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
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經說至界是因義。
述曰。此證種子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
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說。
論。瑜伽亦說至新所熏發。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
述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漏無漏合法爾經。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說至是種非現。
述曰。第二偏引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
述曰。即結無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無漏種子無始不起。經論誠說有法爾種故。有漏種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說之教。設無如上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
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增長位名本性住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種。後熏增已名習所成。若唯新熏說何以為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
述曰。非無漏能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論。種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種子者。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說華熏苣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經證也。
論。如契經說至之所積集。
述曰。由此經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論說內種至或有或無。
述曰。攝論第二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內種不由熏有。外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為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種非此攝故。
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說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論。說聞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說。聞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眾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說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煩惱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
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說至如來種姓。
述曰。五十二說。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種姓。
論。故知本來至非無漏種。
述曰。以文證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
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說成就至非已有體。
述曰。約煩惱等可斷之義。說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為成就。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說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出種子體。
自下引經。
論。世尊依此至廣說如初。
述曰。此引經證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述曰。此引經證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難本有中有二。初引經成理難。後結違諸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為因緣生。
述曰。引經成理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經說至亦常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 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 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 常為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為因。顯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為因果。
述曰。第三釋頌顯前徵。總釋頌言成因緣理。
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
論。攝大乘說至互為因緣。
述曰。雜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為能熏.亦所生故。互為因緣。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為俱有因。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種與現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緣義。
述曰。第四結上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緣義。
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緣。
論。非熏令長至為因緣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汝言諸法各但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行熏果種增時。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故。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增長。其種本有。業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如自業種。但令增長為因緣故。或復業種增名言種。應是因緣。既非因緣故。非增長名曰因緣。果種。如業種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爾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緣。並新生故 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緣。但緣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緣。汝之種子俱不辨體。但資增長。不辨體齊。故應俱是因緣攝也。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因緣。熏增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因緣。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緣攝。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緣。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違多經失。違聖教說種由熏生。故與理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結。此下即初也。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有漏法中此為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如何有漏為對治因。應無漏法為有漏因。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為相違者。如何有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緣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云。汝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生。體是有為無漏法故。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
述曰。若許有漏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舉之。非餘無也。外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因。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婆提。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說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說。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為無漏因。如乳變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說。
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述曰。下破他也。於中有二。初問彼經意。後別以理徵。
論。若說空理至諸法種子。
述曰。下別徵。於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種子故。
彼若救言常為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述曰。即復難言。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下六義中第一剎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緣。因有生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為為所緣緣此亦無妨。因緣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說心至而體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此中說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
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難云。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若是無為已如前說。亦無過失。共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諸師立善各有幾種。如別抄說。若如色.聲善無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說心.心所。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所相應。許有為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
述曰。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無漏。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為因。
述曰。自下正難。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言雜染者。為諸煩惱所緣縛義。又此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應如前所說為善。
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述曰。為因何事。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難相違得互為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
述曰。若心性淨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難。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
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法。
論。然契經說至真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淨者真實性故。勝鬘經中具說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中。解心轉依真如說為心本性淨。以起煩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說心體至名性本淨。
述曰。或依他心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說。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脫分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種。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說。
第四大段。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
述曰。自下第四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故無有妨。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汝寧全撥無本有種。
若爾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顯聞熏習通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
述曰。種解脫分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所增無漏勝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說。感總.別果如第九說。
論。無漏性者至正為因緣。
述曰。亦同對法第四卷文 與出世法正為因緣。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緣至出世心種。
述曰。又第二解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起現行故。相狀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但寄麁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方便說此為出世心種。此增上緣。非正因緣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第一就實正因緣解。第二就勝增上緣解故。攝論文無相違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脫.決擇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增長何別。答曰。約有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增長有異。解脫分中。下品增故。決擇耎.頂。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問此無漏種本有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後生。故隨緣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妨難 問若本有者。為三品種。為一品種 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
既爾如何五十二說有障.無障說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
述曰。意顯無漏種子有無等文可解 有圓寂法者。是有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
述曰。由有無漏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漏既無法爾應不說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誰能害障。汝今乃說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說地獄等成種非現。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若言有漏心等為因。或說心性本淨為因。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徵及會眾經.論意。
自下結此總說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總結。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所立義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 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增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起 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增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脫分等有新種生。護月但令種子增長故有別者。理亦不然。此文為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