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

金陵書局校註版大藏經第四十三函 總第部1833 同經異譯1830]
沙門智周撰
疏。機有三品不同者。不定姓人歸於佛法。智解淺深三時悟異。名曰三機。非定別三。唯對不定立三時故。
疏。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者。問唯望不定立有三時。何有二聖互執空有 答豈言不定唯祇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前後各以所證為是互執何失 又縱一人。執前後別。對執不同亦得稱互。
疏。解深密經說唯識者。按彼經第一云。廣惠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或在四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就。廣惠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賴耶。亦名為心。為依止故六識身轉。如依暴水而有浪生。依淨明鏡有影像起。
疏。花嚴中說唯心者。按彼經第十九頌云。譬如工畫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畫。諸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諸世間。是人則見佛。了佛真實性。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起 又大般若四百六十七云。謂諸菩薩作是思惟。諸行如幻。唯是虛妄分別所起。一切皆是自心所變 准斯般若第二時中亦說唯識。疏依多分言第二時。
疏。製三十頌離廣略者。有云。瑜伽等廣。二十論略。異前二論名離廣略 詳曰。未必然矣。但表得中云離廣略。何要指斥。
疏。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者。問言唯定等證無文義。既但三法應無色身 答有二釋。一云亦無有所見者。亦唯能見識之變矣。如文義等。二云佛離戲論名等故。依本願.大悲變現色身令物覩益。故非戲論色身故有 詳曰。按佛地論.此論第十。前義為本。至文自悉。
疏。若依自識者。聽法者識名為自識 問佛無文義。有漏識變云何言似。無所似故 答有二釋。一云名等佛識雖無。然聽法者謂佛實說。故自心上有似文義。雖無本質所似名等。似自內心故亦無失。如言似我。向內似故。二云似佛無漏非文義也。無所似故。文義之言相從來矣 詳曰。後義難依。本明教體。不欲唯辨漏.無漏故 有云。七地已前有漏心位而過少故名似無漏。非約影.質名相似也 詳曰。疏意通言諸有漏心所變文.義。不唯七地。豈地前等不聽佛說。若許聽者。自識所變豈不得名似無漏耶。既得名似故前釋善 問佛若無言。林葉等喻而何以通 答據為其緣令諸有情識變法解。名我已說如手中葉。未為作緣眾生自心未起法解。名我未說如林中葉。約為增上名說.不說。
疏。成所引聲者。略有三釋。一云十二分教。是成滿聖之所引生名成所引。二云成滿聖者。為諸有情施設言教。又立道理之所引起名成所引。三云成謂成實。實謂利樂所起之聲名成所引 詳曰。前二義局。第三理通。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 有學不可名滿聖者故。若言自分滿亦名滿。兼有學者准此可通。然亦有濫。理不明也。今為釋者。成者成就。即得異名。諸得聖人莫問有學及無學者。但利物為法所起言教名成所引。
疏。我法唯善汝唯無記者。按天親論云。以一切善根滿足故得阿耨菩提 復有疑。若一切善法滿足得阿耨菩提。則所說法不得大菩提。何以故。以所說法無記法故 此義不然。何以故。汝法是無記。我法是記。釋汝彼小乘薩婆多也。我法天親指自大乘。記即善性。有於當果及勝自體可記別故。
疏。二識成決定者。此有二釋。一云說者成悲決定。聽者惠決定。二云由近善.惡二友。令能近者成於邪.正二識決定 問有說法者。依餘心起聽法不解。近惡生善。近善返惡。決定之義而安在乎 答據多分說 或為遠因。
疏。謂餘相續至差別識者。謂說法者是聽者餘。相續即身。身有二分識差別緣。能與聽者而為緣故 令餘續等。返上可知。
疏。隨墮八時者。八時之義。具如法苑 又薦福三藏和上釋云隨墮樂欲時。何所以者。解云。梵云一瑟吒此云樂欲。言頞瑟吒此云八時。攝論梵本云一瑟吒。明是樂欲 問二箇三藏並親步祇園同覽梵典。忽焉一義解成楚.越 答二俱無失。何者觀天竺。一物名義含多。且如帝釋具有千號。前釋據歷時聲而文義起。故云八轉.八時。後解依自慕法而教體生。乃云隨墮樂欲 問論本若有一.頞二言。前後三藏可隨取一想乎。梵本未必無二字。如何得言隨取一耶 答何廢無性所製之論前後不同。二德所覩而本有別。亦猶此方諸述作者先後迴互。其類寔繁。以此准彼斯亦何失。
疏。如言諸字至教體亦成者。此一段文據彼七心.及十二心合而作法。思准可悉。廣如法苑決擇明也。
疏。不爾真如亦爾者。若也不取性用別質出教體者。無漏之教隨能聽反成漏等過。三寶.無為隨能緣心亦成有為有漏等失 問若佛實說經。何復言不說一字 答有三釋。一云諸佛法同。離於諸佛所說法外。法無可說名不說也。二云一切諸法皆如為性。真如離言。名不說法。又無如外法可說故。總名不說。三云。如眼等法性自本有。不由說已而方有故。故云不說。更有餘釋。如法苑決擇 問真如約詮以分三性。今隨能變通染何失 答約詮義分三性可爾。今論實體。染即不然。餘難准釋。
疏。三十本頌天親菩薩造者。問論題何故不標本師 答有二釋。一云本頌文略義猶未了。釋文廣悉就顯而題。二云成唯識名唯釋論稱。故此但舉釋論師也 詳曰。本為標彼造釋論者。世親不是所以不言。何關文略義缺不標。又現所題雖釋論稱。標彼本頌亦復題云成唯識論。言成唯識唯釋論稱。亦少虧甄簡。
論。護法等菩薩造者。問大毘婆沙論群聖詳撰。故首題言羅漢等造。此論亦爾。何不等字安菩薩下 答彼論羅漢與和須蜜菩薩共修。為等菩薩故下置等。等異類故。此唯菩薩。故等在上。若等字安下。恐疑等彼異類聲聞。
疏。判本文者。科判經論元乎西域。大分為三。上下亦有。如智度論亦明三分。謂序.正.流通。佛地論中亦有三分。一教起因緣分。二聖教正說分。三依教奉行分。餘如樞要。此方科釋創乎安公。自後諸德因而習焉。安公以理判諸經論多為三分。謂序.正.流通。廣如法花攝釋明也。
疏。依教廣成分者。廣成有三。一者廣成天親說頌。二者廣成如來之經。三者雙成佛.天親說 有義此論三分。一至教緣起分。二至教正說分。三釋名祈願分 問一切諸論皆三分耶 答隨作者意有無不定。如樞要引 有云。瑜伽但有正說。以慈氏尊自力圓滿不假憑力故無初後分 詳曰。理未必然。現處因位力云何滿。設自德滿可無初分。何無第三。又復世親三十唯識亦但正說。豈亦力圓。故非善會。
疏。分別不同科者。汎科文意略有四種。一分別不同科。二義類相從科。三以文從義科。四以義依文科。今即初義。據實本.釋兩師造論而意一種。今依別義判二令異。云本論師為令含識斷障得果。釋論師者令法久住利樂有情。
疏。起殷淨心等者。初句意業。第二身.語。第三.四句通說三業。顯是敬禮之異名也。或初三句別配三業。
疏。三輪因者。身.語.意三如次為彼神變.記心.教戒輪因。略辨名者。修所成果威德作用難測名神。轉變不定名之為變。變者是境。神者智也 心謂他心。記謂別識。識別彼心故名記心。二並依主 教者教示。令彼善生。誡即誡勗。令其惡滅。教.誡兩異合得其名。相違釋也。又亦教亦誡。持業釋也。前非後是。教.誡俱是智之業故 解曰。前非者相違釋非也。今取持業釋。三者皆有摧伏.運轉故總名輪。俱持業釋。餘釋如章 問三輪如次神境.他心.漏盡通攝。如次能示身.意.語化。語.意二業因何不次 答由語離過發言誠諦。令他於自信識其志。故得通果善悟他心。意業澄清息惡務善。故所招果得漏盡通。由斯發語教誡有情斷惡生善。因果相扶故無有失 又知他心不待於語。教誡於物必藉其言。故三輪化三業如次。非語業因即語為果。意業亦然 又按西域記云。西方敬儀總有九種。一發言慰問。二府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者屈膝。六者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此之九種顯唯二業。理可通意。
疏。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者。遍計所執體性雖無。然是虛妄識之所執。亦名唯識。
疏。於前所斷清淨者。雖總言斷意斷染者。或無漏法皆名圓成。言斷於前亦無失矣。
疏。性即是識圓成自體者。此性即是識家圓成之自體也。而長讀之。所以得言唯識之性。不爾何故真名唯識。
疏。淨屬人故者。人即如來五蘊假者。涅槃經云。捨無常色獲得常色。餘蘊亦爾。故人名淨。
疏。唯識性聲境第七攝者。第七轉聲具含依.境。為簡依故言境第七。
疏。是能差別者。由唯識性而為所證悟有淺深遂令三乘名位殊別。故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天親釋云。以一切聖人依真如法清淨得名故。
疏。一切所敬皆第四轉聲者。問何所以耶 答第四為聲。為者緣由。所為之義。緣為有德堪為所敬故在第四。
疏。善逝體所生者。略為二釋。一云報.化二身名為善逝。體通二義。若善逝即體體屬報.化。善逝之體體屬法身。慈尊繼襲佛之寶位是真佛子。名彼體生。二云善逝及體總是法身。慈氏之智要緣於如而方得生。智因彼起名彼所生。天親自指身及同學名為我等。師即無著菩薩是也 詳曰。善猶好也。逝即去矣。惡來生死好去涅槃。報.化二身誠為善逝。法體湛寂本無去來。何名善逝。故初釋善 或二障覆蔽未名為善。出障圓明方稱為善。簡異於昔立善逝名。非有所去方名為逝。理亦無失。
疏。此論所依及能起等者。論所依者。謂即三寶。無著.覺師子名能起者。如次造彼對法本.釋。
言佛至隨覺者。釋彼佛.僧為依所以。略不牒法。由聖弟子依法隨學。傳示後人令法不絕。所以僧寶亦為論依 言無倒造論者。明本.釋師能以三惠攝於教義而造論也。疏略牒意。具如彼論。
疏。世親雖是地前等者。問彼論既言佛聖弟子。世親不爾。如何可敬及造論耶 答聖之弟子名聖弟子。亦猶藥叉天之眾故。俱舍論中亦名天眾 若爾瑜伽云何以通。彼論說云證諦迹者方得造論 答通三乘說。若唯大乘不要見諦。根性利故。地前長時以練磨故不同二乘。
疏。常恒軌則等者。此釋伏難。難云法寶有四何偏敬理。疏有三釋。第一意云。法雖軌持若常軌則唯真如故故偏說之。有云。常恒軌則通釋於四。自問答云。教.行.果三何得名常。答云經者常義故名為常 詳曰。雖有斯理乖疏本旨故不取也。餘釋如疏。
疏。師資相因者。有傳釋云。若據修行次第說者。僧初。法中。佛後。由僧修行方得佛故 詳曰。雖有其理無教說也。未為指南。
疏。無畏無流證教法等者。此明法寶。謂四無畏絕四暴流。法總有四謂教.理.行.果。餘文易悟。
疏。麟角諸部不同等者。且薩婆多麟角三根.菩薩二根皆法寶攝。故婆沙論一百三云。法證淨者謂獨覺身中三無漏根學.無學法。菩薩身中二無漏根諸有學法。及苦.集.滅三諦緣彼無漏信名法證淨。俱舍二十五大意亦同 釋夫言僧者和合為義。四人已上和合名僧。麟角.菩薩三千世界各獨出世故不名僧。非正覺故復不名佛。故在法收 問何故不許菩薩同出。復云何有二無漏根 答但據後身坐菩提樹而說。三十四念得成菩提。三十三心前是二根攝。不障已前有多菩薩亦不說彼有無漏根 問上天聖等不成僧眾何寶攝耶 答古有二釋。一云法寶所攝。二云僧寶收。雖無事和理和僧攝 詳曰。初釋雖通然論無簡。今依後釋 問天聖據理許在僧收麟角.菩薩何不亦爾 答天有多聖。理合名僧。彼既不然何得相例。
疏。由如來性調善者。二障習亡。如巧練金極調善故。由識機性故於所調有善方便。應病授藥故於能調亦善方便。利物無倦名具大悲。
疏。為生大智大悲者。斯有二義。一安惠等.生自悲.智。二生所化悲.智二也。他由論故悲.智得起。生自可悉。
疏。邪定等三者。按瑜伽論等第一百云。五無間業.及斷善根名邪定聚。學.無學法名正定聚。非學非無學名不定聚 大般若說與此有異。如法花攝釋會 有云十信第六名正定聚。造五無間業名邪定聚。未至十信第六心者不造逆業者名不定聚。又望大乘十信第七名正定聚。若作大乘五無間業名邪定聚。不定可知 詳曰。與瑜伽論而有違也。復無文據。理稍難依。
疏。如佛地等說者。按顯揚云。恭敬聽法現在利益及安樂故。又作四句。一利益非安樂。謂現順理精苦修道。二安樂非利益。謂現違法受五欲樂。三亦利益亦安樂。謂現以道而受於樂。四非利益亦非安樂。謂除前相 又按佛地論亦有四句。現益名義。當益名利。世間名義。出世名利。離惡名義。攝善名利。福德名義。智惠名利 詳曰。疏指佛地.顯揚等論。意明諸教說利樂處。非唯證彼利樂一體。
疏。利謂十利者。具如瑜伽三十五六。不可全引。但取大意略言也。十種如次合為五對。一所利差別對。二利體不同對。三利時現未對。四此世他世對。五真妄分別對 論中初對二義合釋。學者難悟。今別辨之。餘依論次。一純自利利他者。謂專為己或但利他事不兩兼故名純也。就純自中有斷有修。若違越不順菩薩儀則。謂為己樂求財受用。或為生天持戒精進修習定惠。或為利養恭敬供諸佛等。此等自利菩薩應斷。若不越隨順菩薩儀則。所有自利與上相違菩薩應修。純利他者亦斷.修二。謂以邪見修行施等。無因果見毀犯尸羅遠離正行。為他說法此等應斷。若諸菩薩已超下地。由悲願力捨諸靜慮。隨其所樂還生欲界。又自事已辨遍於十方無量眾生。能作無量大利益事。此純利他菩薩應修 二共自利利他者。為自逮物為物及自。行能兼齊故稱共也 於中亦二。一自利共他。若諸菩薩或悲為首。或為迴向無上菩提。於一切時修施忍等。當知是名自利共他 釋智以施等能得菩薩。悲兼濟物。故名自利而共他也 二他利共自者。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所有利他 釋除純利他應斷之者。彼由邪見無二利故。或除純利他中所應修者。無自利故 三利益種類自利利他者。謂於一法而自行之令他亦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自他行同名為種類。或此利益有五類故故名種類。種類言顯非一相似 其五類者。一無罪相。若諸菩薩所有自能少多攝善增長善法。令他亦爾 釋由攝長善離諸過患故名為無罪。無罪即相。相謂相狀.體相。下皆准知 二攝受相。若諸菩薩能引自他無染污樂.或眾具樂或住定樂 三此世相。四他世相。若諸菩薩自利利他。或有此世能為利益非於他世。或有他世能為利益非於此世。或此他世俱為利益。或此他世俱非利益 五寂滅相。若諸菩薩所有菩提及得菩提世出世間菩提分法。是名菩薩利益種類自利利他 四安樂種類自利利他者。與前第三名相似也。利益.安樂兩名有異。種類之言義意同也。此有五種。即疏所明五樂是也。故不引之 五因攝六果攝自利利他者。因果相順論一處明。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利他行也 有三因果。一異熟因果。二福因果。三智因果 異熟果者謂略有八。一壽量具足。謂長壽久住。二形色具足。謂形色端嚴。三族姓具足。謂生貴家。四自在具足。謂大財.位.明.屬。五信言具足。謂言無虛妄。六大勢具足。謂大名過人。七人性具足。具丈夫分成就男根。八大力具足。謂少疾有堪能 異熟因者。不傷害物是長壽因。惠施光明鮮淨衣物是端嚴因。捨離憍慢是族姓因。乞匃隨施是自在因。所言誠諦是信言因。供三寶等。是大勢因。樂男厭女人姓具足因。助諸眾生如法事業施他飲食是大力因 福智因果論一處明。聚雜難知今者別釋。所言福者。謂前三度.勤定一分.四無量等。言福因者總有三種。一者於福能得.能住.能增長欲 釋一於未得能得樂欲。二於已得能住樂欲。三於已住欲常令增長。二者於福善能隨順無違背緣。三者於福先已串習。
言福果者。謂諸菩薩依止福故。雖復長時流轉生死。不為極苦之所損惱。又能起作種種無量善巧事業。乃至究竟當證無上正等菩提。所言智者。即惠度全.勤定一分.及十力等。智因果者同前福也。於彼文中唯去福字置於智字。即智因果 七此世自利利他者。文有二種 一現自利。謂諸菩薩以如正理工巧業處積集財物。即於是財知量受用。又先所造可愛樂業異熟。於現法中受用彼果 二現利他。如諸菩薩現法自利。如是菩薩所他有情。由此獲得現法利益 八他世自利利他者。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色.無色界獲他世等亦復如是 九畢竟自利利他者。若諸煩惱一切永斷八支聖道。若此為依獲得一切世間善法。由三因緣應知畢竟。一由自性究竟菩提故。二由不退八支聖道無有退故。三由受用果無盡故名為畢竟。
十不畢竟自利利他者。謂於欲界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若因若果世間清淨。若因若果由三因緣知不畢竟。一由自性一切有為故。二者由退善有漏法由有退故。三由受果有終盡故名不畢竟。
疏。一因樂等者。五樂之義具如本論。今對一一略辨名體。為因生樂之因故名為因樂。體即四法。如疏所列。言樂相應者。即順樂受觸等心法。言所發業者。謂於樂果而起於業名樂所發。由此善業得可愛果名為因樂。或樂相應思名所發業。所發業能感當樂果名為因樂 詳曰。前正後非。非樂相應思皆能招樂果 故瑜伽云。若諸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名為因樂 意云。隨得現.未愛果之業名為因樂。疏取斯意云所發業。
疏。二受樂等者。受即是樂。喜.樂.捨三而為其體。三種皆有調暢義故總名為樂。不爾云何言通三界。云非唯受中樂者。非五受中唯一樂受名受樂也。云是樂自性者。體是受數。簡異前後因樂等也。
疏。苦對治樂等者。諸苦息滅位有樂覺生。對治之樂名對治樂。體性四釋。一云漪樂為體。二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而為其性。三云以喜.樂受而為自性。與前受樂義分二也。若順樂受根.境所生名為受樂。若苦息時身.心適悅名對治樂。四云苦息之時有惠能覺。即此能覺惠為體也 詳曰。前三難據體若漪樂。散心.散地豈無此樂。衣等為體。與彼因樂而何別耶。若喜.樂者。豈苦息時總生喜.樂無捨受耶。捨受若有。何非其體而不取耶。又瑜伽云。此中受樂樂自性故。說名為樂。苦對治樂息眾苦故。說名為樂。非自性故。若體喜樂。云何論言非自性耶。第四義通。
疏。受斷樂等者。受等不行名為受斷樂。即滅定。受斷之樂依主立名。體即滅定 問瑜伽論云。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當入定時唯滅無漏心.心所法。豈無漏法名勝義苦 答非非想地捨受等法名勝義苦。由入滅定遠加行時而能滅彼。據遠加行所滅之苦也。
疏。無惱害等者。煩惱等類名為惱害。出家等四離此惱故名之為樂。無惱即樂 出離樂者。信.戒為體。或離迫迮身心適悅喜.樂為體 遠離樂者。初禪喜樂。或總五支以為其體 寂靜樂者。第二禪上隨以四支.五支為體。或唯喜.樂隨應為體 詳曰。論既不云樂自性故名之為樂。故知不必喜.樂為體。如次信.戒總以禪支為體無失 覺法樂者。根本.後得二智為體。更有多釋廣辨如餘 四樂如次。離家迫迮。遠欲不善。由無尋.伺麁動之法。煩惱.所知如實等覺故立四名。疏配後二名為涅槃及菩提者。不依瑜伽取婆沙意。不爾違論 問前三云何名無惱害 答瑜伽論云。諸餘所有無惱害樂。於最後樂能隨順故。是彼分故。能引彼故。當知亦名無惱害樂。
疏。要具四緣方應造論者。按彼論云。要具四德方可造論 一於昔諸師應離憍慢無如是心。古昔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當不造耶 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無量有情於諸善法定當退失。有餘情類墮生老病死。是諸有情因我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說妙義。如是如是當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義利益安樂 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為欲利他。諸同法者於利他事定當退失 四不欲彰己有勝伎能無如是心。當令世間咸謂於我聰叡明哲能造論者開闡義者深生淨信。因此多獲利養恭敬。但為自他善根增長。以無染心乃可造論。
疏。明本論主造論之意等者。有義安惠等說。生正解者謂生唯識真俗二智。次火辨言。如實知者為生真智。後護法云。得如實解為生俗智 詳曰。據相顯言少有其理。若以實論。三文皆通真俗二智。故第三云。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豈深妙理唯是識相非識真理。又知識相名如實智亦何爽理。故皆通二智。
疏。作論名造者。問唯識之義經中先明。論何言造 答三十頌教經中先無。據此名造。
疏。此上即是發端等者。略為四釋。一云上字誤也。應為者字。二云此.上等言皆是發端。意雖明此兼言上也。三云今造等言皆標舉等。在此字上故言此上。四云今造此論一句之言。是是發端等。由前別明今造等訖故。總指云此上。即是發端等也。然四釋中初解省過。思之可悉 有云。今造此論四字之上。一一皆具發端等四。又發端等一一別配今造此論 詳曰。若自釋論理猶差別可。若辨疏意全乖本旨。細尋可知。
疏。今說為生等者。問人我不遍所以見除。生言既寬何乃今取。如名眾生濫無情故 答世界有計無情為我。生攝無情無大寬失。如計色我。髮爪等類亦在所執。此豈非計無情為我 問我通諸趣何不許言 答法亦名我。若言我空而濫於法。故亦除也 問眾生執有。以空為門破病顯理。眾生執空。應有為門遣執明理 答若破空病說有能除。若論顯理要資空觀 問有觀有相即不顯理。空相不遣豈得理耶 答由空為門遣能所取。方泯二相而能證理。從所由門名空顯理。理亦無失 有云。若也執空亦說為有。從多執有此說為空 詳曰。難意令有以顯於理。答言對空亦說於有。豈可有觀能顯於理耶。若言不說有顯理者。即答前難有不盡失。
疏。前四通取斷二障者。問生死沈沒皆由煩惱。何關智障墮三界等 答生死有二。由所知障墮於變易。變易即是化生所收。亦三界攝。又所知障非親滅生。為煩惱依言難越等。並無失矣。
疏。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者。釋第五解為重之義。有義對業果故。貪等自性能引業果。眾苦本故。故名為重。
疏。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等者。舉初障理難後重障不應兼餘。
疏。重唯二執等者。舉後斷重貪等亦除。難前障理不唯我法。
疏。此依見道至我見亦爾者。如樞要說 有義而言證空障隨斷者。依斷種說。故第四地身見但伏。害伴等障後地猶有 問我執可然。法執種斷。如何餘障猶得現起 答但斷少分。所以餘障猶得現行。花嚴經說第七地中菩提分觀方最勝故 詳曰。依斷種言不踰本疏見道等也。豈見道等種不盡耶。又言四地斷第六識法執少分。理恐有乖。按彼佛地.唯識等論。皆云四地便永斷滅。准此等文豈唯少分。花嚴但言七地中勝。不言其執七地方盡。何得為證。以第四地初學二乘。五.六兩位猶效於彼。第七超彼名勝何失。更思。
疏。又總解等者。不須別說我之與法。二合釋之。前解不爾。尋之可悉。
疏。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者。問豈不許有獨行貪等 答雖有獨行亦遠由執起。如害伴等名依執生。故無妨矣。
疏。總四句答第二問者。詳曰。初之二句答我法執為障所由。後之二句釋斷亦兼貪等所以。理亦無失。
疏。問煩惱障至莖葉亦盡者。問此問何師。復何師 答問答俱通安惠等師 問若是護法。護法智障數同煩惱。執障復別。何言但執殊無品類。意識亦有障非執者。何故答中但以五識愛.恚等法為等流耶 答所知障數雖同煩惱。名品不殊云無品類。答中既云五識等中等意識也 問若安惠者。問即無違。答亦有過。以所知障障.執無差。何得根葉本末有別 答雖障即執。然約諸識執有淺深。義分本末亦無有失。具如樞要 有義執障相望得有兩句。一但障皆執。二有執非障。謂善.無覆無記心等。復云執.障無有寬狹。諸障自性皆名執故。諸是執者皆名障故。應知安惠但有漏法。唯除第七一切皆說名所知障。皆名執故 詳曰。初義全非。後義有濫 初義何過 答所知障者。覆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豈可是執不覆理耶。後義濫者。言障皆執但有漏法皆名執故。斯言有濫。佛地論云。障所發業及所得果亦名為障。此之果.業豈皆執耶。由斯總對所知障性及於業.果而為二句。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
疏。修禪定時受為勝障者。此通熏.修二義。若不熏修殊勝定故。勝定之障。若受勝能障修於定。勝即是障。後解為正。
疏。一切煩惱皆能續生等者。界界全惑各續自界。按瑜伽云。當言全界非不全界。何以故。若未離欲。於自生處方得受生。非離欲故。未離欲者諸煩惱品所有麁重隨轉自身。亦能為彼異身生因。由是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能續生 釋若現起潤則非一切。若據成就助業受生故言全界。舉離欲盡即不受生。返顯未離即一切惑皆續生也 或據起現名為全界。故彼論云。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愛恚互行。又疑男女今為與我共行事不。又我見慢等法亦現行。由此當知一切煩惱皆續生。故知據現名為全界。二解任取。
疏。乃至有頂諸惑暫斷等者。得於初禪上至有頂名至有頂。由得彼定能伏諸惑名惑暫斷。伏有頂下諸地惑也。非有頂惑亦能伏之。無欣上故。
疏。彼分涅槃者。略為二釋。一而伏煩惱所顯之理。是真涅槃之少分故。故名彼分。二云即四禪等所有淨定。由伏煩惱有寂靜義名為涅槃。以是有為故名彼分。分者相似流類之義。據無惑邊有寂靜義。與真涅槃稍相似故。故名彼分。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四靜慮者或復名為彼分涅槃。由諸煩惱一分斷故。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後解為本。前雖無文理可通也。
疏。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者。有無餘依名之為二。樂住二中云非不住。致此言者。明無住處名真解脫。彼既樂住。故非真解脫。
疏。所知之障者。問此障之體亦是所知。何非持業 答漏.無漏法皆是所知。若持業者豈無漏法亦名障耶。由有此過故從依主非持業。
論。得二勝果者。此對等覺.二乘解脫何得名勝。廣如義燈 有義解等覺妨相傳三釋。一云。一剎那間正體.後得與佛平等名為等覺。依長時言對彼名勝。二云真智平等。後智劣佛。三云真俗二智俱未究竟不名平等。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說等言。習氣未盡。雜染未捨。鏡智未生。事智未起。未遍緣俗。知真未圓。故實非等 詳曰。雖有三解疑猶未遣。且金剛位是無間道。何有長時對之云勝。設云此位有多剎那佛平等者。是何剎那。彼俱無間。未可於中分成勝劣。若勝形前。前非等覺。何過須釋。若形二智名勝等者。障猶未盡。復未圓證。以何名等。若對斷障同名為等。理即有失而文未見。由斯三釋皆未敢依。未見所據。而無所據 今助一釋。佛所得法而皆得之菩薩稱等。所得自在離障圓極故佛云勝。故大般若五十五云。云何當知已圓滿。第十法雲地菩薩。與諸如來應言無異。善現是菩薩已圓滿六波羅蜜多.八定.三十七道.三三昧.五眼.六通.佛十力.四無畏.無礙.無量.十八不共.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一切佛法故。若復永斷一切煩惱習氣相續便住佛地。是故當知與諸如來應言無異 釋曰。現正等覺是一切智。極善通達是道相智。現等別覺是一切相智 又四百七十七云。若無間道行一切法。未離闇障。未到彼岸。未得自在。未得果時。名為菩薩。若解脫道行於一切法。已離闇障。已到彼岸。已得自在。已得果已時。乃名為異。由位有異法非無別 准于此文。無異之言等之別名。障未離等顯佛為勝。據斯所憑於理通矣 問勝劣差等義焉在 答約所得德名數無差。等言德數。不據用齊一同圓極方名等也。故智度論云。如月十四.十五日雖同是月。小不令海潮。得潮有異。而佛.菩薩亦復如是。又如向.果勝劣性差聖名同也。如言燒衣一分亦轉。據斯相形等.勝無咎。
疏。令達二空等者。我法無體名之為空。非二空性。
疏。若大乘中至互顯者。但舉小乘名謬我法。影取空見名謬唯識。大乘空見知我法無。非謬我法。撥識理無故得言謬。非全不解。不得名迷。但影顯也。而無互義。互言相從。
疏。薩婆多量等者。問量有何過 答有云。宗言實有心.心法喻。大乘忿等是假非實。喻有一分所立不成。大乘瓶等是境非實。因有不定。若宗法言決定非無。故無過也 詳曰。宗云非無因亦決定相違過也 量云。汝離心之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內境.無為.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清辨量等者。問量有何過 答因有不定過。為如外境是所知故證識是無。為如內境是所知故證識為有。
疏。依遠行等教者。按瑜伽論五十七云。依何根處說遠行等。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寢於窟。疏所釋者依無性解也。
疏。依五根所行境等者。無性攝論第四釋此經云。謂此五根所行境界。唯是意識一一各別能領受義。既云意識一一別受。明無餘識 問楞伽.涅槃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扶彼經。云何論主判為邪執 答有義楞伽意說。七依八種而方得生。故言第八起諸識浪。非說第八轉作餘七。涅槃經意。以彼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分六。非六體一名為一識。如彼經云。如一色性隨五根緣得五塵名。豈言一色體即一耶。五境雖別變礙義同。同一蘊攝故說名一色。識亦應爾。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涅槃經第十四云。眼識性異。乃至意識性異。是故無常。若但一體云何言異。故如前會。不爾前後豈自柕楯。又涅槃經三十九云。譬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意識亦爾。因眼根等名眼等識者。此顯六識同意處故總名意識。餘文准會。其理可悉。
疏。第四經部等計者。問意明無所。明三所等豈扶本意 答全無分無總名為無。不爾分無四計何攝。故疏總言亦無失矣。故大毘婆沙論一百四十二云。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諸有為法有二自性。一者大種。二者謂心。離大種外無所造色。離心無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非色皆是心之差別。若經部師自有二釋。一譬喻師唯心無所。同覺天計。二有心所四釋不同。故順正理論第十一云。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多興諍論。或唯說三大地法。或唯說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 解云。如次說受.想.思。說四加觸。說十即是十大地法。十四加貪.及嗔.癡.慢。
論。故作斯論者。此之結文前之二師亦合有之。上言今造此論一句。後之二師理亦合有。不可繁重故互影顯。
疏。第二科是三分者。有云相.見.自證名為三分 詳曰。不然。三分本是陳那立故。又亦應言四分.二分成立唯識。護法.難陀釋此論故。又復如何以三分成。三十頌中三各攝幾。全無行相成焉有矣。
疏。准瑜伽攝論等者。瑜伽者相應之義。境.行.果三並相應故。即所詮也。論從所詮名瑜伽論。攝論正宗明十殊勝。十殊勝者。前八是因後二為果。就前八中。初二是境。次六是智。智即行也。斯之二論正宗所明。唯境.行.果。唯識准彼亦境.行.果為正所宗。
疏。心與境冥等者。歎聖心智親證於境。離其妄執曰與境冥。體妙殊勝功能莫方。得斯勝德名為神會 有云。如次配後.本智。又云本智緣如名心境冥。世第一法名之為智。見道名神 詳曰。雖為穿鑿全無所據。有何所以。後得.本智別名心智。本智之境而名神耶。如何有漏與無漏見而有會義。
疏。以八轉聲釋世間等者。按彼經四百九十八云。是六波羅密何因緣故。名為世間及出世間。舍利子。世間者。謂六波羅密是世間故。乃至依世間故名為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波羅密是出世間故。拔出世間故。由世間出故。為世間出故。從世間出故。世間之出故。依世間出故。名出世間 詳曰。准此經文。疏所引云是世間出名世間者。出字賸也。題卷亦誤。
疏。後後遂有相見等者。問相.見二分發乎無始。云何後後方遂有耶 答約更增說。如法華言來入此宅。又縱無始際相.見亦因熏習。熏習後起。熏習相.見起非一。故言後後。
疏。若安惠解至別無依總無等者。有義。聖教我法所執既無。如何聖教亦無依無。故應別解。彼宗世間所說我法。及一分聖教菩薩.二乘所變現者。此無依無。由有漏心皆名執故。若諸菩薩無漏心現及佛現者。皆強施設。義依於體不違正理。問若爾二分皆是所執。彼無二分依何假說。答安惠解云。說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聖教。若無漏心佛所現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說。又此亦得依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說有能所變故。若依此釋說所變言未皆說名相.見二分 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一云有執。有二分故。一云無執。無漏二分非虛妄故。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且依第一義說。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法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說。名無依無。據斯一義理亦何失。具如義燈。
疏。此所變之能變有三種者。論言此者此其所變。所變體者即見.相分 有義。此有二義。一云此者此能變識。二云此者此我法二。此我法二所依見.相能變之識有三種故 詳曰。本釋為正。何所以者。夫言此者指陳之義。前言我法依識所變。既云所變必有能變。故異前言此能變三。明知此言屬於所變。若此能變文勢疎斷。又此我法亦為不可。為言我法即是所變非是見.相。見.相復非我法所依。既有斯濫。故從本疏。
疏。三法轉相依者。我法依相.見。相.見依識體 問何故頌言我法名彼見.相為此 答對自證分近.遠別故立彼.此言。三法轉依遠.近別故。
疏。思量即識准前釋者。異熟兩釋但准持業。何以故。既云思量。明非是種。種位無有思量義故。故疏但言思量即識准於前釋。
疏。然濫第七者。問何故不言濫第八耶 答第八通緣三種境故無濫不言 若爾第六遍緣諸境。應不得名了別境識 答以根對境得名了別 問根.境相對七.八應然 詳曰。准此等妨言濫七.八亦應好也。疏據顯相且言濫七。
疏。依第二三至相無別者。問何故不辨初勝義耶 答初據勝義諦而有兩釋。一云初體即第二俗。第二俗中可言八別。故除初真。二云初真體雖即第二俗。俗劣真勝。故初真中亦無八別。今依初釋故除初真。如下第七疏自兩解。
疏。亦非體類別有九識者。此解意云。非是體別。類別合有九識。
疏。濫隣近者。問全取他名可云隣近。今言異熟.思量.了別自他俱說。何成隣近 答隣近釋者。取俱時法以立自名。若無及言。恐言異熟由與思量.了別俱時。異熟名為思量.了別。亦無失矣。六釋差別具如法苑決擇明之。
疏。合作二文科者。初略釋頌所有論文分為二段。一別解三句合為一段。二總解二句。合為一段。有兩種合故名合作二文科也。
疏。總作三文科者。初略釋頌一段論文。總為三段名總三文。
疏。前是共相等者。軌名為前。餘前後等皆准此知。又前四對。不約次第以配軌持。取義配也 有義軌唯有法。持亦通無。此一盡理。許無義宗能生解者。約無本質。非無影像能生心也。故下論云。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據但生解無亦名軌。故瑜伽論五十二中。以五種理成緣無識。識既緣無。豈非無法生物解耶。若生物解何不名軌 若爾云何緣用必實 答據生識體緣必有體。若行解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故亦無違。疏等之意如燈具釋。
疏。十三住等者。問如佛法說祠授等者。何亦不名我種種相 答有兩釋。一云且據得聖及修行者。不說餘類。二云祠授等名雖我別號。然非通稱。所以不取。若取一一所有別名其數巨億。前解為正。
疏。二向不定者。略為二釋。一云唯第二向。超越.次第有差別故。若次第者。斷欲修惑前之五品所起四道。及第六品加行.無間總名為向。若超越者。始從一坐順決擇分。見十五心名之為向 二云。前二種向名二不定。非唯第二。第二如前。第一向者前十五心有斷修惑。有不斷者。先伏不伏有差別故 詳曰。若據修惑斷.不斷別。第二可通。若理教明行相殊別。前解為勝 問第三.四向亦有不定。何唯言二 答據論所舉。略不言餘。
疏。崇聚生因等者。崇聚即是積聚異名。是蘊義也。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 釋曰。一切諸色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餘蘊亦爾 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 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同類因。
疏。餘三善巧者。所等有七。疏但列四。後三不出。故言餘三。
疏。或四善巧者。論舉三種等言等四。成七善巧。如燈列也 問善巧何義 答善巧是智。蘊等是境。智緣蘊等名蘊善巧。蘊等從智亦名善巧 問按大菩薩藏經第八及十說十善巧。一依趣善巧。即是四依。謂依義等。二資糧。謂福智二。三念住。謂四念住。四四正勝。謂四正勤。五五道分。謂信等五根。六覺分。謂七覺支。七道分。謂八聖道。八趣作一道。所謂菩薩證大菩提等。九緣起。謂十二緣。十一切法。謂為無為。與疏所列十何不同 答中邊為治十我見故。經為菩薩修波羅密多。各據一意立十不同。
疏。故以了別釋識之義者。有疏本云。釋識之用故 有解云。若護法師見分名用。體依他故。若安惠師見分無體 故自體上有了別用。依他性收 詳曰。用字錯也。應從義言。即護法師識自體分亦名了別。不須約見顯識了別。
疏。彼五種類非定俱行者。除遍行外餘之心所並種類也。即貪信等而不俱行 有云如彼第八遍行起時。餘識遍行未必起故 詳曰。不然。若以餘識遍行不起故但言心。亦可餘識不常時行。八遍恒起但言心所。故知不可。
疏。識俱有者。性與識俱而復是有。
疏。論唯二依他性者。攝論第四如下引之。
疏。不爾如何名他心智者。若也不許除緣如智餘皆有相。即他心智而不得成。
疏。後得智等不外取者。釋所以也。既不外取。若不變相如何可說名知他心。若言外取不變相者。應親得彼。何名唯識。
疏。如大造色者。如能所造雖各別種。然由能造所造方起得能造名。要由其心境方生故。故言唯識 問心所亦由心王方起應名識變 答但見.相二由識而生。復是識上能所緣用故。說別種者是同種類。復是識用親所取故。心所不然。又亦自別起見.相故。何得相例。
疏。似依他有二分體無者。似彼依他有體之法。自體是無。
疏。如自證分相貌亦有者。舉所似也。如者似也。似他自證相貌現也。
疏。無明支通三性者。夫無明俱必有其執。三性心內既有無明。明知三性必皆有執 問若護法宗如何會彼 答未見護法會彼之文。取護法宗相傳多釋。一云據第七識相應無明。遍前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二云隨有宗說。彼約分位以辨緣生。無明支位所有五蘊皆名無明。故通三性。三云法執為無明地。以此為緣名通三性 詳曰。三解俱非。第一非者。第七無明豈無明支。發總別業方名支故。第二非者。有宗但說無明位蘊總名無明。不說彼位五蘊善俱。若善等俱即行支故。第三非者。不障法執得名無明。執等正起如何得與善等心並云通三性 今為一釋。據第七識無明而說 何名為支 答由第七識無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於業。雖非支體為支遠緣假名為支。據此義邊名通三性。餘人不簡故不同也。
疏。二執遍等者。二執俱依相.見二分名之為遍 問何故自證但法執依 答實為二依。為法依顯。有軌持故。故偏言之。主宰義隱。隱我不說。
疏。非有似有者。不同真如是真實有名為非有。從緣生故非體全無名為似有。
疏。我名能見等者。准彼宗計。眼等諸根名見.覺等。我能領知覺彼根等見.覺等事。即據根本說我能見。計思為我。其義可知 有義由於能取施設彼二。故說依見立我法名。理實但依相分施說。親所遍計唯相分故。又解言依二分通能所計。見能施設。相所施設處。此解應合唯識玄宗。由能遍計及所遍計。方可施設所執性故。疏中總說不分別也 詳曰。若無計我為能緣者。可如所斷。若計能緣何不依見。見是能緣似所執故。由此故言似我法也。又今正辨施設我法處。不釋能所遍計之義。不可說言據能所計言見相也。設約遍計世間我法可如所釋。聖教我法其義如何。豈聖我法亦唯遍計。況論明言依斯二分施說我法。若唯依相執我能緣。相分與我無不相似。有何所以依相施設。故疏所斷理甚明矣。
疏。攝論說唯二義者。按無性論第四本論云。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三由種種行相生起。唯識者是無義故。所說唯言專為遣義。由二性者謂見及相。於一識中二分俱轉不即不離。由種種者。二分各有種種行相俱時而起。廣如彼論。
疏。執說我法者。執唯世間。說即聖教。
疏。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此釋難陀不依見分立我法意。見分所變似能取相不異相分。故我法二但依相立。與護法等義不同者隨作者意。不可齊責。
疏。如敘本有至此中破之者。此護月師不釋天親三十唯識。為共護法同時而出義有乖舛。故敘破之。
疏。如世說火口不被燒者。問名詮於火。名若得火名令被燒。何難燒口 答名依於聲。聲發於口。聲.名二法皆非可燒。故難所發令燒於口。
疏。此所變者至但說似情者。問前明護法。以有似無。以內似外。今說似情。情豈是外。及無體耶 答實但似情及似於內。言似外等約彼執情所執相說。所執之相是所遍計。體是無故。故疏前後望義說別。亦不相違。有義論言似二分者。而有二釋。一云相似名似。如疏所辨。二云以非實故說為似也。非謂似言別有所似。後說為勝。聖教我法亦此中說。不可說名似所執故。或通二釋攝義方終。
疏。不許末那有法執者。問何所以耶 答論說第七四惑相應謂我見等。不言法故 問何故餘識許有法執 答論言三界虛妄分別。法執若無何成虛妄 若爾七無應非虛妄 答我法皆妄。第七有我故亦虛妄。論如下引。
疏。八識生至六七似我者。理實七識而似於法。舉總數也。我據能執但言六.七。
疏。又解至識自體者。問後解意何 答若不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為親所緣。見.相無體不成緣故 若爾後解乃為其勝。何斷難知 答若以堅執方無體者。護法何別。護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耶。又自證變依他性者名為相.見。依此堅執為我法者。名似我法復有何失。若許爾者不殊護法。由此難知 若爾前解即自證分無親緣失 答有體為緣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緣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 有義安惠能計.所計皆自證分。謂依他起。依此堅執方名二分。由此我法依自證立。說依二分立我法者。是隨執心生所計著說。由此安惠亦得說有無依於有。有體強說二種假也 詳曰。此與本疏第二釋者名別意同。觀此德意。取此為勝。今取疏斷。所以然者。疏主躬參譯司親奉指誨。豈諸末學同年語哉。亦猶三傳演經。餘二豈與丘明騁駕。
疏。然護法至變似我法者。問五.八如何云似我法。答有見.相分似六.七識我法相.見。非起二執名似我法。具如義燈。
疏。安惠至皆有執者。問安惠宗計。隨其所緣能取.所取執實有者。方是相.見。非一切心皆緣二取。云何識皆有二分耶。答有義隨所計度境未必俱。總說諸心可為四句。有唯相非見。謂五.八識。有唯見非相。謂第七識。有二分俱有。謂第六識。有二分俱無。謂無漏識。然第六識未必皆俱。意云諸識緣於見.相有差別也 詳曰。今觀此釋。答問不盡。復非至當。元本不問緣境差別答故非當。不說二分生之所由。斯為不盡。二分生由正辨如燈 今又釋云。雖隨緣一。有漏識起必有能緣.所緣之相。闕一不可。故復識起二分俱生。非由所緣具見.相二後二分起 問有漏皆執。豈有漏心自證分等皆非現量 答有義義或可然 若爾雜集如何眼等說名現量 答安惠但合本.釋。同部非即以彼為定量故 詳曰。經亦明言五識現量。今言非者豈非違教。正釋應云。望執輕重名現非量。五.八執微故名現量。亦如勝義.世俗善等。
疏。三釋如前者。釋前我法分別文中。三師釋如是。
疏。無安惠解等者。前明安惠義有兩釋。此據初義。思可知也。
論。但隨妄情至故說為假者。具辨如疏 有義此二段文明世我法。但隨妄情等無體隨情假。內識所變等以無依有假 詳曰。世間.聖教皆明我法。何故多文唯說世間我法二耶。又准何理知但明彼世間我法耶。縱亦明彼聖教我法。違何文理。故疏正也。義周備故。
疏。後解不依四勝義者。若依四勝相分雖假。形於遍計是初勝義。既一向判名為非實。故知但據殊勝說也。
疏。依人二諦者。總指前判二師所明及引論等。勝人知故名為勝義。劣人所知名為世俗。
疏。以上略明等者。此結我法分別下文。此所結文本難陀義。護法兼明。護法不唯立二分故。故屬難陀。同許有體故兼明也。
疏。心變似我法同分攝者。問心變似法相隨蘊收。即蘊計我相應蘊攝 答即蘊計我相實隨蘊。離蘊計我既無本質相。隨能變心王.心所以判於蘊。即四蘊攝。疏言同分。且據離蘊所計之我當情顯現遍常之相名法同分。不說所變相分之體在法同分 又所變相無多差別。相分是假。故同分收。同分寬故。前解為勝。
論。一者執體周遍等者。問何要周遍 答按廣百論第三。敘云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故知內我遍於一切。
論。二者執我隨身不定等者。問立意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如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渧油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
論。三者執我如一極微等者。意復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遂水。是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易。或非常非一。引此為喻而言。我體為常為一與理相違。是故我體住於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
疏。如一瞿聲別目於牛者。一瞿聲中詮於九義。獸是一數。總括一切走獸之屬。若言於牛即總獸中之一別也 俱舍論第五云。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故有頌言。方.獸.地.光.言。金剛.眼.天.水。於斯九種義。智者立瞿聲。
疏如伏犧等者。能伏犧牲故名伏犧。有智者伏犧帝主。
疏。如汝虛空者。問准數論師。空.唯量者轉變無常。常因不轉。豈非喻有能立不成 答傳三釋。一云彼宗空有二種。謂常.無常。常非諦攝。以無為故。亦猶佛法無為不在蘊中攝。故論指常空而以為喻。二云即此一量合破二宗。常遍之因別屬勝.數遍唯數論。常遍俱對勝論師宗。三云如因明法因.喻不極更作比量而成立之。今此亦爾。先成空常後將為喻。量云。汝所執虛空。應非轉變無常。許遍故。如汝神我等。
疏。常遍之因亦犯隨一者。汎爾常遍非自不許。今明我有。故自宗無成隨一也。今即因有所依不成。有法之我自不許有。常遍之因無所依故。
疏。若大乘至違宗者。違有二義。一云自許有我。今復破之故成違自 問破受苦樂不破我體。何成違自 答破受苦樂本為破我。不爾破誰不受苦樂。二云自聖教中不說有我。今者許有故成違自。前解勝也。
疏。許義同故者。許與執言其義同也。是以論中但有執字 有云解因明者共許於彼他因喻上而置執言 詳曰。全成虛搆。前解為正。
疏。如同處不相離色等者。按瑜伽論六十五。有三種不相離色。一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 釋一即同也。能造.所造更互相望。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處所無異名為同處。無別極微二處而住名不相離。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處住。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問所造有六。能造何一 答有二釋。一云雖一地大通能造六。故能造一。二云有六。不爾所造六。云何別言能造一。據地頭同合而言也。如言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無量微。但言七者據類談也。能造亦然 二相雜不相離者 釋如一眼根有多極微。一根微處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雖非同處然相和雜隣近而住名之為和。七七各別名之為雜。無間隔故名不相離 故瑜伽論第三云。和雜不相離者。則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 釋是前同處不相離處所有極微。名此大種極微等也 三和合不相離者。又若有聚集。或麻豆等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 釋異大所造二聚和合。如多豆等雖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聚。然不相涉入。復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名和合。不相離者無間隔也。略示大網。具如彼鈔。
疏。有情共果至一切我處無別者。共果山等雖處無別。體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時餘不能受。我能作受。豈得相例。
疏。又以業果身為因等者。宗.喻同前。改前因云。業果及身與諸我合故。思可知也。
疏。前說三計皆是計攝者。問數論我思。思即行蘊。如何前三皆離蘊攝 答雖我是思。而不說思是行蘊故 若爾思在何蘊所收 答彼不立蘊故非蘊攝 此亦不然。如即蘊我佛法談彼。非他宗中許在蘊也。思我應爾 答即蘊計者雖不言蘊。然指五蘊以為其我。而數論師自言。思我離心.心所別有自體。故廣百論第三云。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彼論破云。如是思我離心心所別有體相難可了知。故知思我非即心所。是離蘊攝 問前言依見立我法者如數論師。豈不鉾楯 答言離蘊等據彼宗說。言依見立佛法談彼。故前後疏不相違也。
疏。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等者。有無本質悉緣名俱。有宗要有質.影心緣。若但闕質心即不起名獨不生。經部相.質俱無心生名俱得起。此乃總結前三宗別 問有宗自許第六識緣空花等不。若許緣者。此即緣無心亦得起。若不許者即違聖教 答彼雖許緣。然託實花方乃緣之。緣空花時隨依三世實花同緣。許三世法皆實有故。餘皆准知。
疏。量云我應非常等者。問計我則蘊。我既是常。蘊亦應爾。不爾如何言我即蘊。故知蘊常。今以為喻。喻闕所立 答有二釋。一云。先以量成令蘊無常。然後為喻。量云。蘊定無常。待眾緣故。如瓶盆等。又若彼立蘊為常者。有違世間。世間共知蘊無常故 二云彼雖計我體即是蘊。許無常我即名常 若爾云何名我即蘊 答豈責群瞽而墜坑乎。下別破中亦有其妨。釋應同此。故不別出。
疏。根及屬色者。即扶根塵名為屬色。屬於根故。亦有本云根及塵色。語雖有異而義無違。
疏。及無表色等者。問此無表色即內色蘊。何須今指 答雖內色蘊望以類別。故別破之。
疏。如所標者。論中所言中離蘊我離蘊。即是蘊不攝義。故此所標即是內也。
疏。然別有體等者。問若爾如何不是離蘊。復與瑜伽第四類我而有何別 答雖別有體。體與其蘊非即非離。彼第四計雖言在蘊。蘊與其我而即有異。故不同也。
疏。若破俱句至無同喻者。龜毛等法雖不可說以之為我可說非我。量云不可說非我者。此一分宗龜毛喻而不得轉。故闕喻也。
疏。應定說是蘊等者。略有二釋。一云雖復雙云我與非我。他本計我。非我兼說。故應雜云。如言我非我然體實唯我。雖言蘊非蘊我應定是蘊 二云此是伏難。難云計我與蘊不即不離。不即不離正是本計。明我非我亦合本計。如何非我不是正破。為此破云。應定是蘊。如似其我。我是正計。是彼本義。疏取本意難令即蘊。例意同前。
疏。又量至故無過者。問為無為喻為取我上為無為義。為取餘耶。答但取我上。具如義燈 詳曰。設取我外為無為義為喻亦得。餘有無為等有不可說義。有無為等而不在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說義。云何即在我非我攝。喻有二立。可為正喻 問餘有無為云何得有不可說義 答無為不得說作有為。有為返此 若爾何故論云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豈餘有為等不可說作為無為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別。不可說者而舉因也。有無為者舉其喻矣。因喻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可說 問若取我外餘為無為。論說又亦。又亦於誰 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為無為。餘有為無為有不可說。即不在於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雖性體常至非共許故者。詳曰。此他比量。犯他不定。何得非過。應改因云許非自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無不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無其失。然初解勝。本破我故。
論。若無思慮等者。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破數論一分受果等之義。亦無其失。量云。汝解脫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彼宗計我。得解脫時雖無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無失。
論。理俱不成者。有義二釋。一云有慮無慮皆不成故。二云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無慮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問勝論足等六句何攝。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為體。
論。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有義二釋。一云同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緣。故下論云。若無我見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也。若爾下云又諸我見不緣我等。豈不相扶。答應說我云。我見有二。一執著我見。二雖緣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得涅槃者據無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故無相扶。二云諸宗計我皆我見緣。故後二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緣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我見緣。云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
疏。雖不作如解等者。無分別智雖復不作真如之解。仍喚真如緣真如心緣。汝我應爾。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
論。所信至教者。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 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不違正法不違正義 對治雜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 不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增於有相。於雜染法立為清淨等。名違法相 問外道言教三義並無。云何名彼為至教耶 答隨彼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緣我故。又互不許染緣我故 答故疏說云但緣我見皆不緣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法。疏具明也 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緣我。即有過失。染見不緣我故者 詳曰。不然。違論.及疏。疏.論敘難皆言染見。彼許緣我 問若爾自宗能.所緣義皆應不成。故外難云。汝宗眼識應不緣色。有所緣故。如緣聲等識。難所緣量准可知也 答彼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緣於色。我即不爾 問正智緣如非世共許。他以為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 答本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為前量。然真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智緣。廣如掌珍論 問他若將彼第七.八識為難如何 答我能所緣皆假言說。復不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緣。我復離識。故不為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彼二論中明十六種大外道論。所緣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為所緣見緣於我。既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緣。見亦不緣我為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俱生者。有義此文示其正義。於理為勝 詳曰。俱生分別豈外道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俱生。何乖自義言示自義名為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若言我見不通心王.及餘心所。執言寬故。該見同時心.心所等皆名為執 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但說見名為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下第十論云。三性因緣許雜引生 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 答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 二云。此第七相或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知 前解為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為有執者。五識不親緣自外質名為不稱 有云。初禪眼識見欲火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 詳曰。當地五識所緣質.相豈同種耶。復云何稱。若言異地不稱義顯故舉之者。亦為不可。便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緣識所變五取蘊者。問此五取蘊何識所變 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自親相分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說緣識所變 答理實亦因餘能變之識。說所變言依相.見故。實理親緣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緣能變。此隨相顯說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爾前執應說變言。前既但言緣第八識。此亦但應緣五取蘊 問何名取蘊 答對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為取蘊。釋。合是和義.順義。不相離相資義。由蘊與取更相和順。遞不相離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俱生者。非有俱生執不緣本質。起。釋俱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獨頭貪等名不相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有義俱生我見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說見道斷。若言助伴先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說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同故。對法等說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乘義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勝何不許耶 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說斷害伴。故疏不說相應之貪名伴已伏 又云相應行相同者。亦為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所緣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詳曰。疏有三句。以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解難斷義。即言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說者。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今言生空除滅 問若言俱生修道斷者。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說云。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須陀洹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大同 答有義俱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與伏俱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所解小乘相說。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依天親菩薩傳。敘此師事。如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黃白。此即仙藥。此藥初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飲冷水口中甘味。猶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往天所復請延年。天云斷為一物最得長壽。天遂變仙為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喻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說頌讚歎。時眾既覩。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說十六諦者。問下明五大而有兩說。兩說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俱句。云何此說唯變易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成說。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問自性體即刺闍等三。云何三種合名一諦 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故合為一 有義三德類同合之為一 詳曰不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云黃赤黑等者。由此三種是黃等故。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相釋之。
疏。又從冥往至我受用故者。問何不受用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言用器不說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為轉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從大生義同於此。名為絹織。或轉異者說彼大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問按涅槃經三十九云。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義經譯誤也。彼經下云。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知譯謬 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經之上下各舉一說。斯亦何過。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乍觀兩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路。
疏。不同瓶等者。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此因中豈無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無不定。
疏。若言三德至無同異者。一一別人以三德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為假。不說軍等以二德成。若三德為因。軍等同喻闕無能立。若將別人以為其喻。別人非假。闕無所立。故名無喻。
疏。若據三假等者。問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真如離言者。真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彼說五根.心平等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時亦得大等 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知。
疏。彼執是常者。以非生滅名為常也 不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眼等五根體是現量。大等但是現量所緣。今置之言顯是依主。不言之。為言境體即是現量。
論。三體既遍等者。問外人難云。汝宗第八亦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為山。故不同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三德未變大等法時。各有一相名之為三。變大等時方合為一。
疏。由違自宗故為一難者。此中體.相相例而徵合成兩難。以俱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次前論云。又三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此准疏文但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為四對。第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隅爾 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為難亦爾 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 三總相非一破。疏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 四別相三破。疏三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 有云。三對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為五頂 有義然即說儒童名五頂 然疏中說其儒童子稱為五頂。亦未可依 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美號為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問十句論後諸門中云。地由十四德說名有德。如下疏列。如何今云地有四德 答若顯地體唯由四德。若論其地與德為依名有德者。有十四德。餘之十德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緣之因名時等者。由俱等時體是實有故。與詮緣心名句等而為因也。餘皆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由我能令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舉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 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為因。和合即能和合九德 詳曰。不然。十句論云。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若我亦是和合句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云謂覺.樂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起智名意。亦應意與不和合法而為其因。九德方能起於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和合句作因緣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簡異餘德名唯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為一依。故彼論云。聲.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為其境 今談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量 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微.短何殊。長.大何別。俱依二微.三微果故 答體雖無別形待為異 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立以說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說。教理並無。固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如樹草等。遭風等緣枝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 復由離體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疏。此有二種者。相順名同違名不同 有云。因果同時名為見同。如火與烟是同時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說 詳曰。難知。若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烟之時既不見火。何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言烟.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異時耶 若云見烟必有大體。禾損不爾不相例者 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為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彼論。論云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但數修習名之為習。不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攢擲等者。由作因力而為因故。攢矛擲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與智俱時喜受名因。或離染緣。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略為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名為常也。
疏。是遮德等心心所等者。由此異故遮緣德等心.心所法不緣之。表緣實等心.心所法而能緣也。或異為因令緣九實心.心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覺因。表此覺因。名異句義 問德等亦有自類差別及異實義。何不依立 答德皆是實家之德。實為依故。故言以德而顯實也。有.及同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俱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此有總別。俱分者實德.業三。三不同故名為總異。九實名實名為總同。德.業亦爾。且一地實有眾多地。總名一地名為別同。一一義差名為別異。德.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德 問空.時.方.我.意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俱分耶 答有三釋。一云但總相言有別俱分。非全一一實皆有別。二云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說亦有多義。三云約與德依多少亦異名別俱分 問按彼論文。俱言俱分無總別言。疏准何開 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俱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緣因。德.業亦爾。釋即總俱分。彼云。及彼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德.業三別俱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問有能而令實等造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 答實等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合但令總實.德.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問意如二微云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為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為常。雖如二微不言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說覺等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為常。若是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故。故彼論說。此十四德皆待因生。待因生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錄。
疏。離性無常者。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不爾。又說合性亦待因故 答業等合時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為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問此.彼既約近.遠二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常故而得名常。此疎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即彼論也。因於麁地為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彼論諸門辨德之中。約因明德名為因門。
疏。火合為因者。按彼論云。火合為因者。謂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 釋一一地上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為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 有云。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為因。能生後念之香 又云。色等.火合為因生香 又云兩火極微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為因等者。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類為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 釋二微果等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為因生者。疏家釋彼同類因義 問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說地上所有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無常 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有十三不說香耶 答覺等十三不約所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德。香.味等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准此液性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見堅赤炭等亦名為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此色等十隨其所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說唯是無常 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唯無常 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實句中地與德覺等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德等者。且如地上所有諸德名自許德。此德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有義但是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常皆是所作。無說無常即非所作。無說無體不可作故。但非恒無名無常也。疏言無說所作非作。此義將非 詳曰。彼論不說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說所作非作。不是偏結無說一句。既稱為無所作何有。而見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有義今解子微亦非現得者 詳曰。疏既說云子微已上。明知不說子微為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為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有義空為聲依。聲唯現境。何故說空非現境耶。故可說空亦為現境 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云。於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根合故非現得 又云。現量云何。謂了相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說重等者。疏主應撿不正本也。
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此重說彼十句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舉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問我是作者。何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果他所作故。
疏。德句准有能者。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德生果所須。故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為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 詳曰。通明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云何 答實.德.業等六句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說 詳曰。後說為勝。有依憑故 或不相攝。理亦無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德亦依實應亦實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處。
疏。六句皆實者。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說勝 詳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攝無說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謂自真如實不離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為不定。為遮此故不言無作 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於如轉。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無作不生果等。皆是正因。真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舉常住為難。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問宗.因既同。豈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 答疏但指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法名以為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即德句中合離等德而無常者不生果也 問今他比量。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答疏主所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 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耶。即俱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疏內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喻者。即因異喻。准覺樂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亦為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除覺等。不爾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覺等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同喻。故彼論云。一體.別體彼覺為因。此體.彼體以遠近覺而為因也。既言為因。
明能生果。
疏。同喻亦非定是有性者。據意喻說言非定有。覺等喻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德例實等者。詳曰。若准疏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者初中有二。一俱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由身得觸。地等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德至風中無色者。色不依風。由此身根不得於色 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德。非自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者。佛法談彼。非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堅為性。實身根得 有言眼所見水名為假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以論云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論言亦非眼見實地等者。意說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
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大有.俱分是色性也。
疏。取聲之時至名定耳根者。近身之空而起取聲之作用故 問耳根常不 答耳即是空。故耳亦常 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子微是無常故 然前解勝。彼論說耳即是空。故。與微義別。
疏。虛空至數為喻者。數字恐錯。應為不字。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為喻。何所以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為比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為喻。故疏言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處有擇滅喻而云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佛法名他。外道他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者。有義九句之中。隨除何句以為宗.因。言非實等。非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德等者。除無說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為宗犯相扶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說云。九句之中隨除於一即得為量。非唯局在非實.有二。餘句皆有可除為量之義。恐迷方者依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為量餘乃不得故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要令作 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為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 他量難云。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此難。破亦同之 問外又難云。汝七.八識。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云。自七.八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為他識俱有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隨一過。八為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真無別故。既為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外作量云。所說有性。離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說外餘六句中隨一攝故。如異等句 有云。有性。異實等三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為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為如無說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前。
疏。此難恒齊等者。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今後責。有無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 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為本 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 解云我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有為因起。應非是一.常 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疎闕。可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為之理為離繫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為文無簡故。他實.德.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今應云。我有為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此同異性非但不是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有義此言汝執。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不可說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性應非實.德.業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因明論天主敘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真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即過。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牒論全文而為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若不簡別直依論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德.業並在有法之中。復將為喻。故有此過。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為宗者。即論中云勿此亦非實.德.業。是非取上言實.德.業三。彼但總非。非量破故 言故別者。釋別當句為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德喻等者。有義亦等總宗之喻。總宗之喻非實.德.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 詳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喻。喻何所設。
疏。應非實地者。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是真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觀論之意。令實.德.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實而同性例 又疏標云。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九句之上共有一性名為大也 問何為此難 答彼依相似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此有二意。一云若不直責爾者。他許德上有非實性。此乃相符 二云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德立非實故。若九句上大非實性。他即不許故無相符。前解為本。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有義今解。實.德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說通非現 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現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 何以知者 答疏敘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說言五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緣不離至現量所得者。此但遮實非是緣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緣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識內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若不言緣。為言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皆說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疏。其覺樂等亦八法中者。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有義有說緣言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設置緣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為簡相符。於有法中先除覺等 詳曰。此難意云。論說緣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
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有法之中含能所緣。法中言緣。意遣有法能緣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許。故一緣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詳之。
疏。若論說言至說唯字者。准此文意似牒外難 外難意云。彼既許有唯緣實心。論中應置唯緣二字。言唯緣者簡去覺等。無相符失。緣顯能緣。無違宗過。
疏。通緣二者至現量得故者。既許一心雙緣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為二。是以二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簡此不得。
疏。其總緣者亦所簡故者。其總緣中若是離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緣言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說。果是那羅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虫。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生.從自在天滅名為涅槃。故自在天常。一切物涅槃因 又傳釋云。彼宗自在有三身別。謂法.報.化。彼說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生。狀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然說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敘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遍故何不於一切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按提婆論中敘此諸計。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說。從那羅延天齊中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兩臂中生剎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脚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場。生一切花草以為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猪羊等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涅槃 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說。時熟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說。如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時常生一切物 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是說。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為涅槃。是故方常 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說。本無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火.水。時大安荼生如鷄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天。名一切眾生祖翁。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 言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說。無因無緣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緣。如我論中說。如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 言虛空者。謂口力論師。作如是說。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虛空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說。命是食。後時還沒虛空名涅槃。虛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此釋違也。違云今明法執。何故論我。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為不定者。由許聲性常不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為喻而與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喻 有云。由此不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喻皆有。故是不定。餘能詮聲無常為同。聲性為異。思之可悉。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此師所計我法色.心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 問內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內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 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虛。二者清淨。三非虛.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廣百論此敘難依。彼論說云內外大種性無差別。云何得三種不同 問順世何意計微為常 答恐後刧成無種子故。故俱舍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餘極微在。何緣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麁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為喻豈得成耶 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緣心不成麁。造色有礙。集成麁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為喻亦得。
疏。德句中量德等者。實亦得有長.短量合。不異微.大二量體故。故不言也 有義即是微量及短量德子微有故 詳曰。果色之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果色。云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有義此依宗敘。前文說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觀論勢前為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為轉敘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言三微者第三子微 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為微不名為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為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不成麁色及非根取二種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敘。
疏。此是宗義者。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為喻也 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涉入。豈非因果體相受入 答無實極微。是假識變。故得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就他為量。他許藥微入銅微故。故得為喻。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彼論云。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量云。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 二彼論云。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量云。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三彼論云。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量云。於此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 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至中間見空 量云。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五彼論云。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彼與麁物同一處量應等故 量云。小水虫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顯有.同異既是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除有.同異所餘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問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為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 有說三德名為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德。故論結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為同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若論其體。二十三諦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等數量等十一種德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過 不定過云。其所說色為如聲等非色性故非是眼境。為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此交加說。若順言者共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交加 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假.實.能.所種種異故 言別非異者。有.同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如共 有說。以無別故故稱為一。義差別故復言亦異。如內宗中水波等喻。大意同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但言無兒即知石女。何須復說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第四計中有四句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為亦一亦異非一非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義假名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