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

金陵書局校註版大藏經第四十三函 總第部1833沙門知周撰
疏。世親即通等者。按彼論第二云。一切種子復有六義。剎那滅者。謂二種子皆無間定滅壞故。所以者何。不應常法為種子體。以一切時其性如本無差別故 釋曰。二種子者謂內外種 言俱有者。謂非過.未亦非相離得為種子。何以故。若於此時種子有。即於爾時果生故 恒隨轉者。謂阿賴耶識乃至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 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 待眾緣者。謂此種子待自眾緣方能生果。非一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自眾緣。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 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 餘者不言外法種者。易故不說。舉難以顯。文初標言一切種故。
疏。亦顯大眾等者。略為二釋 一云言十二緣起非是者。非種子也。言無為無取等者。釋其所以 二云非是之言而屬下句。顯彼緣起體非無為。言無取等。釋所以也 前釋為本。本顯無為非是種子。不欲破彼無為義故 問因論生論。他若救云無為體性雖非緣生。而能隔彼立緣生名。斯亦何失。亦如想受無為等義 答應詰彼云。且汝無為為有功能。為無功能。若有功能應非無為。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無功能如何能隔 若爾大乘無為亦爾。一切賢聖皆以無為而有差別。二過亦同 答但由賢聖證有淺深而有差別。豈由無為而有功能令賢聖別。故不相例。若言無為體即緣生。其過更甚。思可知矣 有義亦遮上座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法四時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 詳曰。理未必然。彼等雖計二.四.三法俱時而有。皆唯一念名剎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俱故不許者。種生現時有三法俱。種應非種。若言彼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文論但遮常無轉法。彼二.四.三豈常無轉。由斯未必遮彼生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
疏。即顯現簡彼第七者。謂無性人現行第七熏成種時雖果俱有。以種子果體性沈隱。所以現七不名種子 問論云謂與現行果法。簡諸現識不名種訖。論更何用下之現字。何煩疏說云顯現簡耶 答若無下現疑因無體及在過.未亦得名種。為遮此事故置現言 若爾現中但攝二義。前現行言已簡現識。下現字中應除顯現 答即顯現言釋彼第七非種所以。若不爾者有何所以無性現七不名種耶 若爾論何不言顯現 答若言顯現唯得一義失餘二義故不言顯現 問顯現乃遮一切現行。何但無性 答餘現闕餘非但此一。無性第七唯闕此一。故偏簡焉。
疏。現有唯在因者 問所生果法體既不無。無非因起。何故現有獨處於因 答非所生果一切皆有。如獨影境與見同種因可不無。故現有言但處因上 或通於果。疏中且據別總配法。亦不相違。
疏。同在現在亦不相違者。雖因在生果在於滅。然同現在。故亦不違果俱有義。准下第三因在於滅果在於生。此中疏錯。
疏。若爾種望種等者。因種在滅。果種在生。應同種現名果俱有 設爾何失 若爾種子生現。現生種二竟何別。俱果俱故。故疏結云何為料簡 又違瑜伽。
論。現種異類者。問何故前難分別論者。性相同耶 答約漏.無漏言性相同。非據一切 或就彼宗。彼宗心體名之為種。相名為現。不同自宗現行.種子。
疏。見分緣見等者。即自證分緣於見也。是見分體亦名見分。
疏。即非因緣攝者。見.見同時雖名因果。不是因緣。
疏。若爾種望現起等者。類同種.種。但是因果不名因緣。
疏。不許後種生果故者。結無因緣。若其前後後能生果。可有因緣。既多同起而無起者。故無因緣。
疏。種望於種類亦應然者。類同現行無二自體一念得並 問本.新二種豈不並耶 答若為因緣並即不可。本.新非因故並無失。 若爾新種設生現行。與本種現亦非因緣。何不許並 答即一剎那二心並失 若爾色種新應生現。望不障色有多並故 答緣未具故。又若生現有未窮失。
疏。問若爾至體相違故者。此難意云。亦應見道摶生新種。不以同時本有種子為因而生。以相違故。
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此釋意云。此摶生種由世第一同時無漏種子引生。不以同時無漏種起。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問。此摶生種何名新熏 答由世第一熏習力故增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摶生。摶生所以得新熏稱。
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本種.新現俱為因緣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緣故。若據疎緣理亦無失。
疏。由此別脫等者。由此同念無摶生種。却證於前別解脫戒用增為勝。
疏。前解即體增等者。即是四法同時之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者。有義難云。因現有用果非無。可說果由現因起。果在未來體非有。如何現果由因生 答正由後果無方說從因起 難因體落謝用常存。可言果由因用起。因體落謝用隨亡。後果無因不生起 有釋如下說云。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是故現因能引後果 破云不然。此種子義前後相生因果皆實。彼說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而證此義 詳曰。餘釋有違理如前破因生後果今略答云。以落謝因生後果。因無後果可不生。現因體用既非無。後果有因起何失。餘難類思。
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者。前種望與現行為因。後種望與種子為因。種能種生名為有種 或復翻彼現能熏種名為有種。種子與此有種為因。意明種子與現.及種二為因也 問按無性論第二。釋引自果云。今此種子是誰種子。答唯能引自果。所言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說名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 釋。種謂種子。有種即是阿賴耶識。阿賴耶識能有種故名為有種 又因名種。果名有種 前釋為勝 此種.有種未生果前俱無始有故。對引自名為種子。疏之所明豈不乖此 答疏雖用彼種.有種名。而意有別。故亦無違。
疏。能熏生故者。種子是彼能熏現生 若爾本有其義云何 答亦由增故 或相從言總名生也。
疏。勝軍如何釋此者。彼云無失。生.滅二相雖同一世是二剎那。以為因果故亦不是即剎那也。
疏。復云何釋無種已生者。勝軍釋云。彼隨轉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
疏。薩婆多與善法等與惡無記為同類因等者。問按俱舍云。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與自地自部為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為同類耶 答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與有覆無記為因。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准有宗義。身.邊二見是遍行因。體是無記。遍與同地五部染法而為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果成異性也 若爾云何得等流果 俱是染故名為等流。
疏。俱有因取異熟等果者。故俱舍第六云。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問何故下云俱有.相應得士用果 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別。別士用果唯是俱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違。疏據通說。
疏。此闕何義等者。問及答也。八非能熏故闕果俱。
疏。其無性人等者。乘前為問。第八不熏無果俱義。第七既熏六義具矣。故應名種。
疏。第八門中者。重明因相總有十門。種子之義當第八也 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種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 答是心相故故能生心 問所熏種為一為二 設爾何失 若唯一種云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云何二 答雖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無失。餘難思擇。
論。外穀麥等者。問內外種子皆能為因何獨言外假非實種 答按無著攝論說二頌釋。具如疏引 無性釋云。又外種子若稻穀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種而復得生。云何內種非如外種有作不作失得過失。故次答云。故成相違。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內種子與外種子有差別者。云何前文說阿賴耶識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為避此難故說外種內為緣等。由稻穀等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 又世親云。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
疏。以重變故等者。其根種子第八變已生現根時。復變現根。
論。此種勢力生近果等者。問何要引為 答按無性攝論第二具明。大略而云。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𭼓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云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能生因。令箭離絃不即墮落。彎弓行力為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絃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應不墮故。既離絃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爾空等至假法不論者。此質。意云。若假是無故不須簡。無為應爾亦不須簡。真如無為善言攝故。非擇滅等同生等故。雖善等攝猶更別簡。假法雖無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應第一說善者。即前說言依他攝假。此解勝也。
疏。無明熏真如等者。自古諸德多為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薩亦言真如受熏持種。恐譯者誤。
疏其無性人等者。問縱不言染亦非受熏。何煩斯簡。答正取心王名為可熏體。第七豈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污簡之。
疏。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如一識種色.心兩處皆悉持之。熏既同時。勢力復等。後遇生緣兩處齊生。故有兩識一時而起。處雖有二是一識故名一種也 若爾何故下難彼云即有多種生一之過 答理實而有一種生多。多生一失。前後互舉亦無過矣。
論。二有勝用是能熏等者。有說。業感六識之中有勝有劣劣不能熏。論言不熏而據劣者。若以論文無所簡別總說不熏。亦應法執非能熏攝。名異熟故。故知業感勝者能熏。勝者是何。謂受三分。捨受俱者唯是劣故。故非能熏。苦.樂受俱名行相勝。是能熏也。或捨受中復分三種。違.順.中容。中容不熏。餘二能熏 復有說云。此中但遮第八心品。六識異熟無非能熏。無別聖教說不熏故。八無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無不熏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法非能.所熏 詳曰。二俱非理。初師之義斥如義燈。又約三受以辨勝劣。既非聖教無乃意乎 若後師言。但遮第八餘並能熏。此論應結唯七轉識可是能熏。何假須說有勝勢用。既言勝等明有遮簡。又餘六識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應能熏。有所熏故 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第八相應應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失。故不可依。
疏。二種所生等者。自名言種.及業種也。
疏。或此法爾等者。不須約彼二種所生。但由無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見等者。問品類雖同增減有別。豈唯增長即名能熏 答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所生無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許。
疏。已前頓斷有得義不者。十地已前諸地之中能頓斷不。此縱問也。易知不答。理准菩薩有力可斷。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無不至金剛斷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者。此言倒也。意說一一地中能斷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三界九地合為九品。非一一地別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即第一釋唯增之義而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為增。明不結成前第二釋故 問雖生三界所緣無異。能緣行相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 答無明漸增三界法爾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無性有情第七等者。顯前第二釋非理也 詳曰。觀第二釋。不以有性.無性相例。餘有此釋故敘非之 問疏二釋中何者為優 答初釋為勝。有增義顯。若第二釋減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緣等。何為而有行相減耶。故第一勝。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為礙者。有何法障不令變為相分熏耶。障法既無。故得熏矣。
疏。如自證分等者。若爾何故言見.相熏 答約用而說。
疏。即是本識同此無妨者。說本識中種生現行名俱有因。同此唯識。
疏。如俱有因體至不能熏故者。結小乘因體非俱有因 言不熏者釋所以也。便以自義而顯他非。
疏。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者。不是現行而望於現為同類因。
疏。依義為問者。義謂體義。以不可知而無別體故不問也。
疏。次解釋中依頌而牒者。釋在問後名之為次。言不可知即本頌矣。
疏。對法唯據至故略不說者。故彼論云。為何義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疏。不相離大所發之聲等者。四大既為第八所執。故彼所發不離大聲亦名執受。
疏。猶如毛輪者。所緣幻化。有為不實。故譬毛輪 有云。說境微細。或境多故。故類毛輪勘。
疏。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者。若也不取如前會爾四蘊名名。心既名攝心應即是梨耶所緣。餘相亦爾 或是字錯。應為豈字。前釋為本。
疏。因執心所執等者。善.無記心是能遍計。是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名為遍計所執妄執習氣 或能遍計相分之中熏所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釋為勝。
疏。一切色至應不緣者。色非能熏亦非能計。八復無執。此色相中又無種子。亦應第八不緣此相。以彼說言緣執種故。若言雖實而得緣色。且據種論言緣執習。既爾何妨實緣三性種。且依染種說。
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此破伏執。執者說云。既言第八緣執習氣。何無執耶。故有斯責。
疏。即以此為證者。問所熏種子名執習氣。證能熏識為執可然。藏識不爾。此何為證 答餘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為執。藏識亦然何不有執。故得為證 若爾藏識應亦能熏。同餘七識 答無別所熏非能熏攝。
疏。今此師意至如下自知者。初釋自證.見.相同種。後釋種別。有多問答。如後具陳。
疏。若爾無色界至此義應思者。問按彼論云。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如何說緣無色廣大 答撿文者誤。疏主意取無色為難。以無色界唯緣種故。既言彼識緣無量等執受之境。明知第八緣種功能 問云何彼種名無量等 答緣無量境心所熏故故名無量 或無量等種上功能。能生無量現行心故。前釋為勝。
疏。即是能生至不違本識者。雖彼種上有多別能。謂即是善及於廣大。廣大之能同識無記。故能緣之。廣大即功能。即種子也。
疏。又無色界廣大之用等者。此釋應善。省諸過故 有義但緣種體隨有功能皆能緣之。所以者何。若善種子差別功能。由性別故說不緣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種皆通二性。體是無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體同本識無記說是所緣。用通善等非所緣耶。若言一種體.用別故通二性者。若爾論說因果俱善豈唯約用。又體不離識善等種體名為無記。用不離體隨體無記。故種體.用俱識所緣。體.用俱是善等所生。能生善等俱善等攝 問若爾無想定等豈皆所緣 答彼非所緣 既爾如何但從功能皆說緣耶 解云厭心種上防心功能非無想定。但約此能假立彼定。雖緣種子差別功能不緣假也。然彼假法不離實故。緣種之時亦緣假者。即無有失 詳曰。理不一途寧無此義。委尋疏旨固亦無違。來難成似。其所以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者。依種體論不依用說。善.惡之用二性自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惡。又種之體隨識因果性既不恒。何得責令善.惡等種定唯二性。又以種體不離識故名為無記。便難種用不離種體成無記者。亦應色種不離識故而無質礙。色種現果不離種故應無質礙。體用因果非即.離故。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又云。但緣厭種功能無想定等假不緣者。若爾彼定其體全無。厭種功能非定非假。前論說云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能立彼定者。為定即能。為依於能方假立定。定若即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無窮失。故知其定即種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稱假。本識不緣非為假也 又云。緣種亦緣假者。若爾本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通矣。
疏。又種有三品者。心.色等種三性等差各有三品。或三界種名為三品。
疏。即己體者。相不離識名為己體。
疏。若斷未斷隨增減者。斷減。未增。凡.聖第八所緣異也。
論。有根身者。有義即五根體名為有根。無別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體雖非根。而能有根亦名有根 根及有根和合積聚故名為身。
疏。以根微細等者。意辨論中根.身雙舉。根微細故不唯言根。身濫外塵不獨云身。故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諸根五處者。即五扶塵。
疏。緣他五境者。即是他身五扶塵。
疏。此有量者。量云。自八不能執他扶塵。非自內身故。如外五境。
論。此二皆是識所執受等者。此執受義通大小乘。於中巨細非無差異。對法第五唯約生受 伽五十三通據依持生受而說 故對法云。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故是名執受 瑜伽論云。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初狹.後寬。二論別也。現種根.境具如疏會 若依小乘。俱舍第二。現在五根.扶根四塵名有執受。餘非執受。執受義者。即彼論云。心.心所法共所執受。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此同瑜伽有二義也。根.境等九復如對法 問大乘何意唯第八識名能執受 答按瑜伽論五十一云。由五因故 一謂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現緣為因。謂根.境等 二六識三性可得 三六識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 四六識別依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五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第八異彼故能執受。
疏。變即轉變者。即是生變。下疏結云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疎緣無漏種准此應知者。因中第八望無漏種二變俱無。不緣.不熏如次不名緣生二變。果位本識緣故名變。因位無漏六.七二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緣名變。義思可知。
疏。即根種等具二變義等者。現行第八望根與種具緣.執二。外器但緣。其種子識對現七識唯生一變。現望現七三變俱無。若種子識望現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種生。疏示方隅且舉現識。現識及種合而言之。根具三變。外器二變。
疏。經部至已略解訖者。即經部師俱無起等。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略為二釋 一云如因第八緣自三境。但相無質。心所杖八相為質緣。或所更互託為質起。故不可言本質是同名為同一。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相似名同所緣 二云疏錯。應云然唯第二無初解者。餘言同前 詳曰。後釋優也 何以明之 答見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所緣。不名行相。竟何失耶 又疏下會瑜伽論云。瑜伽據質名同所緣。此約影像名所緣等。豈可前後自為楚.越 又按疏主瑜伽鈔云。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質為所緣者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以見分名行相者。即親相分體雖各別。似名同一。見分體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 由此故知。見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別名不同行。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說云不同一行。第八非定緣本質境。復云何說同一所緣。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緣。行相是一。如何而說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顛倒也。
疏。無心心所自能緣故者。彼宗不許心.心所法而能自緣。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者。有義諸師皆說。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餘部。今解不然。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緣境之時有行境相。其行境相是能緣相非是所緣。如何初量唯破正量。是故應說。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詳曰。雖所帶相計屬能緣。然說此相似所緣故所緣即相。所緣之相名所緣相。不同正量此似亦無。由斯諸德義亦何爽。
論。若心心所無能緣等者 有義諸師皆云破安惠師.及清辨義。今解通破正量部義。彼說心等緣境之時。更不別說於能緣心有行相故 詳曰。此明二分。言能緣相即見分心。非約見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分何別。如前見分名為行相。豈見分上而別說耶。由斯正量有能緣相。故知諸德說不乖論。
疏。清辨亦云等。有義由勝義諦非但無有能緣之相。心體亦無。論文既說有心.心所。但緣境時無能緣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說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 詳曰。非善破也。於無過中有過言故。疏中既云若約世俗見.相俱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豈不許彼有見耶。若言破餘不序疏者。破他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俱存。何理獨遣彼能緣相。又言心體為現種耶。若現行者既無能緣。何名現識。可審詳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有義又說。此中破安惠義。雖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說彼無能緣耶。自證即是能緣用故。故於二分但可破彼無所緣相 或可。此文非二分義。即是三分 詳曰。此明二分見.相相對名能.所緣以破安惠何過而有。又論自結故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屬三分也。
疏。又大眾部至與此等同者。此釋前標十九部意。
疏。自緣體者即不如是者。顯此上云餘大眾也。
疏。以不曾為相分緣等者。如諸色等曾為相分被見分緣故後能憶。心既不爾。後何能憶。故後能憶明由先時自證緣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按彼論引集量論云。集量論說。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為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為相似者。重成釋彼瑜伽之意 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名為行相 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緣青等相分俱青。故名為總。由是論云同一所緣 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者。相似即是不同之義故論說云不同行相 問夫言相似雖體不同有少比類。今見言似有何相類 答如緣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有云。境據總下四句疏文下。雙會瑜伽.唯識兩論 詳曰。不爾。前釋為正。尋之可悉。
疏。此心心所許時依同等者。此論第三云所緣等。等者亦是相似之義。餘文同來。
疏。現量為比果問答亦然者。問此之問答與前何差而須指耶 答前依分難。此據量難。
疏。如末那章者。此指攝論明末那處名末那章。以彼廣以義門而辨故與章名。疏來意者。為伏難云。五識現量何縛有耶。故疏答云。為是煩惱所染污相故有縛也。外伏難云。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無性第一論云。此即是識雜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中。皆不相違恒現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時亦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證為相分緣者。用不離體故說是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得。之法體非是得名非得法 問難意如何 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復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同彼。緣相.自證不須第四。
疏。無別種生者。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獨影非盡理言。
論。若內若外皆有所取等者。如疏具明。有義同疏。而立理云。前長行云謂第二分但緣第一。佛心見分不唯緣初。亦通後故。又前標宗釋有漏識。非無漏故。又無漏位三分皆能緣餘三分。如何內外互相繫屬。
疏。雖緣真如至亦不得緣者。雖有處言見分緣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緣 詳曰。且依見分不緣如義。為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
疏。若爾內心應非外果者。此難意云。內外有差別。外非內法果。外內義不同。內亦非外果 答指同前量.非量義思可知之 今又答云。一見通緣內外妨。故外不為內法果。自證分緣兩過無。所以內得為外果。
疏。心若自緣至無差別過者。即自證分而緣見等。據此為難。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無差別 有云。約唯識難不約四分。既唯是識何因果等差別有耶 詳曰。不爾。本緣四分而此難生。下疏結云依見分說。故知不是依唯識難。
論。即外大種者。有義所言外者簡異於內。內外義殊有其五釋 一云所執名外。謂心外故。餘名為內。不離識故 二云本質名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內。自心內故 三云諸法義理差別名內諸法體事自性名外。故迷理者說依內門。發身.語等說名依外 四云在自相續名之為內。他身.非情說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 五云十二處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內。以親近故。心等所緣六境名外。由疎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門。然疏說云雖非識外外處名外。此解不然。根及根依下論自說俱名內故。若約處門根可名內。扶根依處應名外故 詳曰。自斷有監。疏解無違。但言器色由外處故而得外名。誰言攝彼扶塵色耶。此即想聲別處轉故。斷依第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論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何棄第五。不簡第四故自斷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按彼論云。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釋。明有情住由此三業能感器界。器界為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有義但初句收。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義故。又如扶塵唯在自身。由有少分為他用義尚名為共。如何田等翻名不共 詳曰。不可。若爾扶塵應亦初句。有他用義如田宅等。若言屬自非初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塵屬自內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為不共中共。宅等名為共中不共。外.內異故。復不屬他。故非初攝 問佛.菩薩等所變淨土不離穢處。淨穢相望應第二句 傳有二釋。一云有漏不淨由同處故。業復少同受用有別名第二句。佛唯無漏。菩薩極淨。雖穢同處。淨.不淨業有差別故非第二句 二云淨穢其處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共 詳曰。初釋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有別業於此復分宅等諸境。異生.佛等即不如之。何得相望屬第二句。
疏。緣長等時並緣青等者。有義緣長等者以之為正。佛地論說十八圓淨所現淨土具顯.形色。准知穢土隨識所變廣狹分量有形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詳曰。言緣長等為據別緣。為約長等不離青等。緣青等時義言緣之。若義言緣疏已明訖。若別緣者如何第八因緣變耶。亦不可以佛地為證淨穢異故。
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已。樹何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 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增益。彼一有情自所變者所緣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為增上緣亦疎緣用。一切相望自為所順。他為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 問何以得知互相增益 答對法第七說有共業為增上緣。如次下引 若爾燈明喻義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為喻 答喻取少分故不相違。
疏。五十四諸有對法等者。疏引文略今更具云。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三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釋曰。而難意云。如一色聚餘香等微亦同其處應名無對。其答意云。色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處。又業力致。何以得知一處有多。如一色聚眼見是色。鼻嗅有香。舌甞即味。身覺有觸。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以第四禪不壞不成。故但舉彼成壞同處。
論。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問器.種俱境。緣何不同 答器為依持但變同地。種即不爾為境通緣 又三界種隨能變識所在之界故得緣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變者。即維摩經梵天王云。我見此界如自在宮。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來此界。必變淨器為自依處。以此麁界不持彼故。
疏。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按彼第五而無文說。彼第七中明五共業。故云如經言有共業云何共業。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別。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增上。由此業力說諸有情更互相望為增上緣。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業。恐疏寫誤以七為五。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經證共業之事更思。
疏。此顯生無色等者。疏釋彼意由據業種云令器界種種差別名為共業。不約一切起於現行變諸器界方名共業。
疏。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不變影者見既親證第三分已。何須第四為證量果乎。故無四分。
疏。此中三性種至隨識非煩惱者。有說三性雖有異。隨依說無記。煩惱即同不善等。故不名煩惱 詳曰。性由體類義。隨依可無記。煩惱別義增故種名煩惱 問煩惱非染污。可不隨依稱。既在二性收。隨性非煩惱。
答界種性雖同。據別異依繫。或種類猶然。故不從依稱。二釋之中任情取捨。
疏。即天眼耳至應非有情者。由若不許緣異界境天眼.耳根與八繫別。第八不持故應爛壞。若爾何名有情。
疏。即眾生有增減過等者。天眼.耳根即有情數。一身別起而不屬此故名為增。又若爛壞復名為減 問實義許持何非增過。繫不同故 答雖繫不同不離此界能持之識。有所依屬故不名情。
疏。難第一師等者。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其便預難其義。
疏。生盲等亦爾者。不枮陷者而根猶在。但外物翳致不能見。枮者不爾。
疏。舊本第四頌等者。問舊新二頌境.識前後雖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責 答舊云本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成其失。新言識生。識通八識。隨緣我等故無過矣 新論釋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麁故。
論。故生他地等者。問此證何義 答有二釋 一云證自變他扶塵 二云證自不變他根。扶塵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云。若自能變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俱所變故。既唯依在而根滅無。返證餘時俱變依處 若爾何唯舉生他地及涅槃耶。豈餘死等猶有根乎 答理俱無根。且就顯說。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釋為正 問依處他反。自之引因義應不立。亦能變者迨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反 答如言唯識許境親疎。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為勢分修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無咎。
疏。借識力者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 答身在於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識故有別也 問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 答不爾所以別開 問設上定通為緣引者豈不得耶 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由此別開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問天眼.耳根既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發眼.耳通。若不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云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為二釋。一云同取。通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發識。此亦應爾 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緣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別發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上。導彼肉眼亦能遠見。
疏。佛故豪光等者。問梵亦因光而得見下。何不言之 答梵觀於下自力亦能故不言也。若也傍觀萬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不迨。且據上下故不云梵。
疏。雖第八變至內身文者。雖言第八因定通力而皆能變。於定不見變內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法 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云聞謂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無差者。通智。定定。體實有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邊說。
疏。由此故知至疎所緣緣者。如在下界起天眼.耳緣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緣上。即天眼.耳無第八境為所杖質。故闕疎緣 問上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緣災不 答實不緣。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 若爾上眼無疎所緣過如何遣 答以下第八所變為緣亦有何過 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緣他異地身器得不 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 有義釋云。若變自身他地可爾。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地他身及他地器。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變之何用。麁細懸隔不依持故 若爾如何說定等力即不決定 此亦無違。業力所變內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變自內身即不決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變器.他身此一向定。言變身器不定等者言總意別。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說上界起通來下令下得見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然。上界來下作欲界化。下所見者即自地故 詳曰。如菩薩等變身為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緣彼。不緣而受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塵名為身也。魚.金.酪等非欲界故 設若救云有情六識託菩薩等所變米等。以為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緣下三災託下第八所變為質。此亦不然。縱緣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前云上眼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緣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麁細既隔於彼無用。若杖下八所變之災為質方變。變復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米而有用故。復通力引何得相例。若麁細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緣。麁細隔故 若爾因八緣無漏失 答亦無違。不親緣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致有多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 又云上來作欲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實上地繫。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下當辨。
疏。得威德定者。有威德者所起勝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釋 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 二云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為勝。
疏。又解以初禪眼耳等者。此不次也。合在於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 問前明眼.耳本質有無。何意次言眼.耳緣上繫之同異 答前雖明質。未論其相繫之差別故次明也。質.相雖殊。由俱境故。故云又解 問初禪眼等見上地色有本質不 答雖不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為質。
疏。由此三識所知必同等者。眼.耳.身三身識相分既唯初禪。故眼.耳二相非上繫。
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因闕之義略有兩釋 一云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闕 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理故 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 答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繫。此即上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由斯定心不變香.味。兼疏所明合為三釋。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無別也。
疏。又無用者。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無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為。
疏。或是根本及所變等者。如次所起名定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變及化者。變謂轉變改易其質。化謂化現。無而忽有。佛定通力俱能為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佛二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 答雖俱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變。又無漏心必有定道俱時而起。相應一思對此兩種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故。今定.通二雖復同時。所起色等對能起二名為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變異身器者。前雖略說意正明通。又未引證。今具援據故重舉之。
疏。變身萬億等者。按彼論云。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平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釋曰。色界二色名為自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報色。即淨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天 詳曰。依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理無傷也。又瑜伽論不言共立。或本不同。或是疏主准於餘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九十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觀彼文為言二界互不礙也。
疏。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者。瑜伽既說色界諸天亦變身等。故知不唯無色界也。而有疏本作設字等寫者草誤。從說為正。
疏。亦應不緣等流色等有間斷者。問除業所招異熟色。外即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流。間斷之因豈非一分兩俱不成 答疏略示法。具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不定。非為量破。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變色者。問第八既緣法處實色。五亦緣不。若不緣者聖變魚等凡應不見。若許緣者五十四說法處攝色名無見對。復云何通 答如燈第二彼已分別。復有釋云。變定等色而無見對。但與眼等為增上緣名見金等。
疏。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難云。以因從於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於心從識法界攝 答因緣親辨體。種隨於現收。為境引他疎故非法處攝。
疏。極略極逈色者。折根.器等為極微者名為極略。折像等色為極微者名為極逈。
疏。若唯意緣等者。獨頭意識緣根.塵等由分別生。亦名遍計所起攝也。
疏。以闇從明者。幽隱顯蔽名為闇明。十處法處名為明闇者義可斷矣。
疏。亦非由說至亦緣有故者。意說第六與五同緣雖名分別。緣境有用。
論。初必有用後必有境者。疏釋因緣.分別二變總有四釋。取第四釋尋之可悉 有義三釋。一云但現量心名因緣變。諸比.非量皆分別變。二云第八王.所名因緣變。餘心.心所名分別變。三云唯第八心王是因緣變。相應心所亦分別變。此護法義。持種受熏唯心王故。自判前二有多過失。第三可通 問若說眼等所緣色等皆無實用。豈眼等識皆緣假法 答假有名種自有約義依實說假非五識緣。是分別心。義別說故。影像色等雖無礙故得名假色。然說種生即名為實。故無過失 詳曰。非但前二有多過失。即第三釋亦同前過。所以者何。如第八識任運而起。所變之境從實種生名因緣變。即五轉識一分第六與五俱起。任運緣者亦因修起境實種生。何乃即判為分別變。故今依取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種等者。緣根.塵等名因緣變。緣七心界分別變攝。
疏。反顯八俱具有二變者。王.所如次因緣.分別二變所攝。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者。深密經云。變化心者無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論第六釋云。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分。似有緣慮等心。如鏡中火無別自體 此釋意云。無自所依實見分心名無自依。而有似慮名有依他 又見.自證.證自證分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無自依有依他心。同前可知。
疏。即現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如第六意緣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緣亦有實用。若定心緣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寬狹。有義疏說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說狹小廣大 詳曰。不得疏旨。徒為萎菲。請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經部.有宗釋有別也。至下當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論本第三)
疏。令相隨順等者。此隨轉門。故俱舍論第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根與境雖在過.未識居現在。因果義成。三互相隨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一世。同一觸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識說。後二意識。
疏。或依增上等者。依大乘義。以第七識俱時有故。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者。問根等有生心等能。殊別於前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應同根等名變異 答根等為依無所似。故據生能名變異。觸是能依似所依。但名分別非變異。
疏。應說觸觸為緣等者。如十二支觸生於受言觸緣受。既觸生觸何不說言觸緣於觸。
疏。若自不似等者。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稱似彼。應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有生.不生。觸不生觸觸應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心所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此明心所雖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而生於受及作意等。
疏。復言於三第六囀者。三字必錯。合為之字。論中言之不云三故。
論。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者。大小聖教皆有此義。故俱舍論第一云。除前及後色.受.想.識餘一切行皆名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名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名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
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相相似。云何但說觸受所取相為隣近耶 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緣相似。觸.受所緣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似別。此乃所緣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緣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緣而於境取非無差別。舉所取境顯能緣也。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為經部師有計觸假。論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舍論第十敘經部義而有兩師 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 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合所生說名為觸。今破前師。
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俱舍理亦無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
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別體從他分說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為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為實。愛亦同之為喻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疏。量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立。豈非喻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
論。是食攝故者。疏有兩釋。後解易知。初解之中言許實故。簡於喻上所立之過。經部麁色說皆假故。故第二因亦無失矣 有義其第二因若總三食為同喻者。所立不成。假食三塵是假有故。別以識.思二為同喻因成不定。疏何故說假食實有 詳曰。因明之法。宗.因.喻三若有過者容致言簡。為論文略疏致許言。復云心所亦通於下。明遮喻.因過乃盡矣。何事見責。
論。能為緣故者。有義其第三因同前初因亦有不定 詳曰。愛非全假如前已釋。故無不定。
論。非即三和者。有義前之三因皆悉成此非三和宗即無其過。非即三和宗若成者。其實有宗自然成故。不須重立以為宗也 詳曰。縱成其觸非三和已。何理實有自然得成。如彼愛等雖非三和亦非實有。共畢竟無生等四相。亦非三和豈實有耶。故知不可非三和成實有自立。
論。謂此驚覺應起心種等者。有義依疏初說作意種子。警已逢緣應起心種。以警種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故。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舉種以釋體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 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為性現令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 詳曰。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說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為相應。應俱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言種子生果為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若言由種現方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餘如燈會。
疏。此質不定至復應思擇者。此生等喻有隨一過。大乘不許有小生故。設有生等。生等復假。故無不定。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者。按顯宗論第二。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緣雖亦是受。一切皆同領納境故。是故唯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按順正理云。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爾。
疏。或即因是果等者。若無之言。恐有執因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離故。為簡其濫故論置之。
論。又既受因等者。不從於他但據於自可名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應說名似因之受。而不可言自性受也。
論。若謂如王食國邑者。此正理論具如疏引。言食國邑舉因顯果。
論。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者。問既施名等。何非語因 答如樞要.義燈等辨 有義云。因有二。一意施設。二言施設。有境像等相狀不同。意解施設差別名故。尋伺推度法義淺深。隨義隨機而起說故。想思惟名不起說故 有云。同是起言說因。但麁細異故有差別。若爾上地何無語因。想遍地故。若言想細尋伺因麁。要有麁因方能發語。獨想不能。若爾.想業應說發言。如何但云施設為業。又想遍與尋.伺相應唯名為細亦未應理。故應定說二因不同 詳曰。傍觀二義義皆有餘。想不起說論云何說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方能之言何所詮屬。雖分麁細不簡親疎。豈麁細因皆親起語。故名不修。由此應依樞要.燈說。
論。思謂令心造作為性者。問性.業何別。答有義令心總於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說名為業。故此業用亦非遍因。疏說三遍故未盡理 詳曰。夫言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無思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無記。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說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說。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所述彼可知也。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者。疏中二解。除行相者順教理也。瑜伽說四。此論自云行相雖異。何得取之 問夫簡法者。前義不盡須後法簡前。若遮盡後法何須。如論四義時.依二法遮簡已周。何繁後二。豈時.依同境.事別耶 答有二釋。一云此論四義不次。次應說云境.時.依事 簡意者何 答凡言相應雖心.心所。非心.心所總共相應故須簡也 若心.心所總名相應。所緣別者應名相應。故境等簡 前後心等所緣境等應名相應。故時同簡 諸識俱起應名相應。故依同簡 六.八依同應名相應。故事等簡 二云論說依次。雖有依同非相應故。
若依同故即名相應。六.八二識應名相應。故所緣簡 六.八有時同緣境者應是相應。故事等簡 後釋為正。
疏。行簡依同等者。即與緣簡別見相似。由斯疏斷但四義也。故更不明。簡略起伏如上已具。
疏。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者。問果位亦捨。豈不明了 答夫言捨者中容寂靜及不明了。果雖明了而是寂靜故得名捨。
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問為不緣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為緣於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 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緣。若境損益如蘊.寒.執.打柏.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雖緣於彼而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 若爾如何名取境定 答因修而緣常不分別。名取境定 若爾何名取中容境 答雖境違順。能緣之心一類而緣不分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緣彼境也 有義。疏解不緣取境定故。若說緣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 詳曰。取境定語意如前釋。無不緣言。何得加之妄為彈斥。
疏。如八證中至任運生解者。初執受證而有五因。今此所言當彼五中第一因也。故對法云。謂阿賴耶識先行因滅。眼等轉識現緣因發。如說根.境作意力故諸轉識生。是名初因。
論。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者。問恒緣三境何名別緣 答影像之境新新而起。前後不一故緣名別。具如疏明 有義非是所緣前後易脫。但非如定專注所緣。義說別言 詳曰。言不同定專注所緣理即可爾。云非易脫道理難詳。豈八所緣非有為攝。若有為法。有為法者剎那生滅。云何不名前後易脫。
疏。大乘亦有自性善如本釋中者。對法論中無著本論.師子覺釋皆具明之。下當具引。
疏。三等起善等者。問准對法云隨逐善者。謂即彼諸法習氣。發起善者。謂彼所起身業.語業。准彼種子隨逐善收。云何即判屬等起善 答論開疏合。望義不同亦無失也。
疏。勝義無記謂虛空非釋者。問何唯此二名無記耶 答真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虛空.非擇體非實有。不同真如。復非智慧斷惑等得不同餘三。由斯二義故無記攝 問亦依識變立虛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 答且依如立假空等說。若依識變實通三性。
論。流轉還滅應不得成者。問苦.集二諦名為流轉。說使常生人.天趣中未踰苦.集。流轉之義何事不成 答夫云流轉包括五趣。若唯人.天流轉不足故云不成。非據全無名不成也。
疏。餘例難亦然者。略有二義。一云餘者謂受等四。二云餘者謂行相餘。所不例者亦應難之。難思可悉。
疏。亦應受等例成失等者。詳曰。今觀此質與難不齊。難前意云。觸雖不與自觸相應。有餘相應例相應門。行相雖復了別等別。然亦各各自有行相。亦復不闕行相之義。何不例王行相門耶。今者受數全不與受而得相應。與行相應義寬狹別。何得以此而質於彼 問此質不成彼難何遣 答觸等雖復不自相應。然餘四法亦即是彼王相應法。所以故得例相應門。行相與王無少交涉。豈得相例。
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等者。見分.相分各三十六。思可知也。
疏。頓生六果者。問六處受熏。能熏王.所皆熏本識。本識合有三十六箇一時頓生。何但言六 答雖六所熏皆有六種。六種同處共生一果。果故但有六頓生妨。
疏。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等者。不可說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質。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以所者。王.所六種皆所熏故。
疏。乍可論其本質影像者。能熏之識乍可論。其能熏心王生於本質。能熏心所生於影像。
疏。其所熏不然者。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於本質.影像等異。
疏。若爾雜集至受一期報者。按彼論云。若於一生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耎。所感苦具眾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
疏。成業論中自解此妨者。按彼論云。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緣生於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疏。今加斷捨者。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說 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說。雖復不執觸等為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雜縛斷。謂斷緣.彼.雜彼煩惱。賴耶即是斷緣彼惑。名之為捨。觸等即是斷雜彼惑。名之為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賴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縛無即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 又解賴耶未捨觸等名為阿賴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賴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 二釋前勝。
疏。如暴流水至隨流不捨者。有說此中總有三喻。如次況彼。謂愛非愛.受用.自性三種緣起。初喻顯示由第八識五趣流轉。第二顯示生眼等識受用境界。第三顯示自性相續而不斷絕。
疏。未來果法應不待因者。問現在之果待因始生。豈非喻闕所立宗耶 答雖曾待因。今已生訖更不待因。言已生果意簡此也。
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為半。若爾作用者過去既有。云何得定言唯依現耶。
疏。彼與果用滅復滅失者。現在與果而由於滅。過既與果應更須滅。若無滅者障彼果生。何名與果。又復與現有相例失。若許有滅。滅復滅失。故成業云應滅復滅。
疏。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者。現取果時生相生已方能取之。過既取果還須待生方能取也。若許爾者生復生失。若不許者即現取果應不待生。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疏。如瑜伽論至依種子立者。瑜伽.中邊如燈所引對法.顯揚今略引之。按對法論師子覺云。因果已受用者。謂已生故已滅故。染淨功用已謝者。謂如現在貪等.信等。令心染淨功能無故。攝因已壞者。置習氣已方滅故。果及自相有非有者。謂今時所引習氣有故。能引實事無故憶念分別相者。謂唯有彼所緣境相故。一切一分是過去。餘未來現在及無為。明未來云有因非已生者。為簡無為。彼雖非已生。而無因故。未得自相者。自體未生故。因果未受用者。謂彼種子未作所作故。彼性未生故。一切一分是未來。明現在之因果受用未受用者。謂因已滅故。果猶有故。能顯過.未相者。謂現在世是能施設去.來世相。所以者何。依止現在假立去.來故。約當得位假立未來。約曾得位假立過去。作用現前者。謂眼等法正為識等所依等事故。一切一分是現在 又顯揚論第九云。言有過去業由此業故眾生受有損害受.無損害受。此亦依彼習氣密意假說彼法為有。謂於諸行中曾有淨.不淨業生滅。由此因緣故彼行勝異相續而轉是名習氣。由此相續所攝習氣故愛.不愛果生。又言三世色乃至識。此亦依三種行相密意故說。謂依因相密意說有未來。依彼自相密意說有現在。依彼果相密意說有過去。
疏。六十六至皆說六通者。又瑜伽論三十七.大般若經第九.薩遮尼乾子經第七.瓔珞經第六.清淨毘尼方廣經.寂調音天子問經.十地論第五.雜集論第十四.無性攝論第九皆悉明之。具如章引。
疏。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等者。問上座.勝軍一切同耶 答有同異。勝軍色.心皆有三相。上座不爾。同義可悉 有義上座.勝軍有差別者。其上座計心.心所法生滅二時。時二體一將滅名滅。勝軍所說依瑜伽等已滅名滅。若色及心皆有三相。三相雖別而體同一。
論。謂現在至生滅二時者。問彼何意耶 答由經但云是生滅法故立二時 若爾云何色有三相 答色法遲鈍實有三時。經依決定但云生滅。以其住相有無不定故不言也。
疏。法生時酬因至.二法為二時者。影舉二法二時因果。對顯一法二時因果。冀令明悟一二差別。
疏。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等者。問為因果時既前後並。云何名為一法辨耶 答為因果時雖前後並然據自體而於現在有生滅二。不望別法以分二時故名一法 問此之一法為因果時為望於自。為對他耶 答對他為也。由自至生他法至滅對滅名果。自流至滅他法至生對生名因 若爾與後二法何別 答後對自他合為生滅。此唯望自分為二時。後舉自他為生滅二。隱自一法二時不論。前唯舉自一法二時。隱自他二生滅不說。文影略也。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者。問他若救云生.滅非因果相違不同世。滅.生因果收相順故同世 答若言生.滅而相順者。便有世間.自教等違。
疏。除二乘金剛等者。二乘金剛亦無賴耶。時分促少但云無學。問何故不云三乘金剛 答大乘八地已捨賴耶。不同二運故不言也。
疏。若說習氣四位不成者。若說習氣名為麁重。二乘無學.八地菩薩悉皆有之。即不得言賴耶之名四位捨也。
論。云何知然者。疏釋問意而有兩種。有義今不依此。所以者何。此前但釋阿羅漢名。既未釋捨如何先問。故此但問三乘無學通名羅漢之所以也 詳曰。初云羅漢方究竟捨。遠騰彼問何過而有。又若不問三乘捨者。何故舉彼決釋分說三乘捨義以答前徵。若云雖說捨阿賴耶名。意釋三乘皆名羅漢。亦不成救。論自明言諸阿羅漢.獨覺.如來。何理能證同是羅漢。又若取彼瑜伽本文亦為不可。彼論但云三乘無學。不言三乘同名羅漢。又彼本明斷阿賴耶故。故知疏文窂籠始終深悟本旨。
疏。二乘不然至令通二乘者。問若如來名不通二乘。何故瑜伽言如來號而是共德 答通餘九號名為共德。非是一切有應義者。皆名如來名為共德。
疏。若現行一分無故等者。此第一師而取次下第二師意以興研覈。有際有徵思之可悉。
疏已全未捨故者。第二師答。以下合有第一師難。難云前七未全捨不名捨賴耶。八地種未除。是以賴耶在。疏不言者以第一師於意如是故略不具。
疏。若爾至不能捨賴耶故者。第二師難。
疏。若爾至未捨賴耶故者。即第一師舉例質也。初地聖教名不退故。故知不退不約賴耶捨.不捨說。
疏。瑜伽四十八初劫名波羅密多等者。撿四十八無。七十八有。四七聲濫撿文誤也。又解深密經第四亦同。經云云何波羅密多。云何近波羅密多。云何大波羅密多。善男子若諸菩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未能制伏然為彼伏。謂於解行地耎中勝解轉時是名波羅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漸復增上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然能制伏非彼所伏。謂從初地已上名近波羅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轉復增上成就善法。一切煩惱皆不現行。謂從八地已上。是名大波羅密多 釋曰。初純有漏去無相遠。帶相修習由此但名波羅密多。次通無漏隣無相故而得近名。後位無相任運長時故名為大 或言近者近無加行。雖有兩釋後釋為勝 所以者何 答七地之中亦有無相。而云何言近無相故名近耶。故後釋善。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者。有義解頌捨言疏說釋羅漢名此非理也 詳曰。前雖破他。今更申正理亦何偏。豈但斥他不樹己義。又下文中而自明捨。故今此文對破於他申正義也。不爾辨捨有重言失。
疏。攝論云心體第三等者。按無性論第一釋云。心體第三若離阿賴耶識無別可得者。謂如意聲說染污意無間滅意。識聲則說六種轉識。如是心聲離彼二種無體可得。
非無有體而有能詮。亦非異門。意.識二聲所詮異故。此中體聲意取所詮。是故成就阿賴耶識 等者。顯阿賴耶識是心聲所詮道理決定。
疏。對法第二亦有心義等者。按彼論云。心者謂蘊.處.界習氣所熏一切種子 詳曰。觀彼論意亦以積集而明心義。舉彼三科所熏習氣。顯彼能集識為心也。此論亦唯以積集義而明心也。下文方以積集.集起二義解心。
論。或名所知依等者。按攝論云。唯大乘中處處見說。謂阿賴耶識說名所知依體。依他.遍計.圓成實等三種自性說名所知相 無性釋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賴耶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
論。或亦種子識者。對法亦云。一切種子識者。謂能生蘊等諸法種子所積集故。大論亦同。
疏。始終而論等者。凡始佛終。
疏。此中名藏不取能藏等者。不取染法以為能藏。意明不取八為所藏染法能藏。
唯因等者。釋所以也。此文即以執藏.能藏二義釋藏。
疏。是無漏涅槃者。疏說如字。應云如涅槃等。
論。如來無垢識等者。有義今頌意者證第八識在如來地名無垢識 詳曰。證無垢識名之所從。通疏.有義合為三釋。優劣思之。
疏。阿賴為性者。按彼論云。如是所知依說阿賴耶識為性。阿陀那識為性。心為性。阿賴耶為性。根本識為性。窮生死蘊為性 釋曰。彼論廣明阿賴耶識至窮生死蘊六識之名為所知依體。所以一一皆言為性。疏意牒彼後三之名以為問也。餘文同來。以上三名前已列竟不在問限。
疏。一云種生現同時等者。餘染種等無間道起彼已捨矣。第八種.現金剛心俱。異熟無記容俱無失。
疏。菩提約成就等者。意遮外難。外難意云。若無間道捨異熟識。此時何為不名為佛。故約成就以釋彼疑。彼時初得未圓滿成不名為佛。
疏。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者。問初師種.現而得俱時。今此不爾何得同初 答取無間道有異熟識少爾同也。不言種.現俱名為同。若種.現俱即不得言種.現異時。
疏。非無色界至緣一切者。不能具緣色.心.心所.及下地等。此不盡理。聖教有說無色界心了一切故。故第二云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此釋為勝。
疏。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者。此以有宗等智為喻。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類智。起此類智現觀後已而能兼修有漏知苦.斷集.證滅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此三類智現觀後邊而修習故故名現觀。故俱舍論二十六云。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故立斯號 問道類智時何不兼修智 答以世俗智無始時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三類亦爾。事業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遍知.斷.證故得兼修。道智不爾。道理現觀而唯無漏。無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故俱舍云。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證 問修道煩惱及所顯滅猶未斷.證。云何得言遍知.斷.證 答當自諦下智等皆遍。故俱舍云。雖集.滅邊未遍斷.證。而於當位斷.證已周 問道何不爾 答以道無此遍事觀故。又修不遍。如六種性入見道時。修當自性不能修餘。故俱舍云。道則不然。種性多故 問所修俗智後起不耶 答准有宗義畢竟不起。正立見道無容而起。得勝捨劣後亦不起。故俱舍云。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 問此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者云何論云兼修未來觀現俗智。若未曾起復如何云與三類智知.斷.證同故兼修耶 答未曾起。據彼同類已前起者名為同也 問彼曾起者此時修不 答據實亦修。以非希奇故論不說。如俱舍鈔廣分別之。
疏第四
疏。此顯依初至通諸位者。此者。即此斷.常位名 彼者。彼彼至轉依位及第八號。
疏。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者。指彼心所.色.不相應。此等即是兩家共許五蘊中攝。
疏。此離識蘊不共許故者。此者。即此第八識也。共許蘊外而別有體名之為離。非他許之名不共也。
論。界是因義等者。有云。界有三義。一者因義。二是性義。三者種也。今依因義以釋界言。疏唯取種。今取現行。與所得種體不異故。說現親生名之為因。現識亦名種子識故。因相唯取現行識故。故下依用但說現依不說種也 詳曰。界若現識即依無別。論主何故別解二耶。界置親生諸法之言依不云耶。夫言親者是因緣義。現八如何能為因緣不能熏故。又現與種雖不名異。亦不得一。一既不成。取種何失。又前因相亦非唯現。又義不同。不可為證。既有多違今還依疏。
疏。此所隨一者。若先成末那用轉識因。因中便有所依.隨一二不成過 或所字錯應為因字。前解為正。以末那識他不許故。故有二過。
疏。或若不爾至有不定過等者。詳曰。此乃深防迷因明者。恐見前因有識言故輒為不定 又真實理八有此依因而立之。理實前因無不定過。因中說云轉識攝故。
疏。此解與前別者。此解唯以五趣之報名之為趣前後俱通惑業苦等並名為趣。
論。順還滅法者。問何故道諦名之為還 答還者趣向。由道而趣所證涅槃故名為還 或捨妄歸真是還義也。亦猶返朴還薄之謂。
論。此中但說能證得道者。同無性論。彼第一云。所知依者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 釋曰。有為之法皆依識生故名為依。涅槃無為非識生故故名無依。
論。或此但說所證涅槃等者。同世親攝論。彼第一云。亦由此故證得涅槃 無性亦云。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若離阿賴耶不應證得 釋曰。涅槃雖不依此識生。然由此識持惑.道種。道生斷惑證得涅槃。展轉言之亦依於識方能證得。
疏。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者。重釋初句。初同第二名俱現行 言界性等。釋所以也。
疏。又大乘中有苦非集等者。此異熟法。酬因是苦。非重非集。若依有宗苦.集是一物。因果故說二。
疏。此由起彼等者。此謂遍計。彼謂諸趣。從所遍計得諸趣名。
疏。四清淨為成實性者。如法苑決釋明。
疏。非唯能藏以解賴耶等者。正以執藏以明賴耶。若以能藏為賴耶者。八地亦有能藏之義。云何得言捨賴耶名 言捨八地等等諸無礙。如來亦有能藏義故。
疏。或為種依至名為執取者。問與前何別 答中與前同。初.後有別。思可知矣。
論。解深密經等者。問此經迨今總廷四譯。魏所譯本名相續解脫。梁.隨二本名解節經。今唐所譯名解深密。何乃不同 答此經梵本名曰珊地涅暮折那。涅暮折那此翻名解。珊地之聲含於三義。一諸物相續。二骨節相連。三深密之義。西方土俗呼此三種並名珊地。亦如薩達摩聲包於二義。仙陀婆號通詮四名。前後譯人各取一義以立經題。皆不相違。然據經旨解深密名理為優矣。
論。亦能執取結生相續者。問云何執取。何時結生。結生何義 答取有三義 一云取者因義。即當生果五蘊之因。由今第八持當果因方有結生當果相續。故說第八名為執取。結生相續即取之執名為執取 二云由種子故。現行第八受一期生名為執取。故世親攝論第一云。由阿賴耶識中一期自體熏習位故彼體起故說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 三云取謂能取。由今現八執彼當生因果等種故。故有結生當相續義。執即是取名為執取。故攝論云。又於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是故此識名阿陀那 世親所釋如第二引。經是一文義意通二。第二三釋俱以為證。證意可悉 言結生時而有四釋。一云結生是潤生也。若生無色命終之位名為結生。若生欲.色中有末心名為結生。故攝論云。依中有位起染意識結生相續。又云。中有沒心名結生心 二云正受生時名為結生。故瑜伽第一云。於此時中說識已住結生相續即此名為羯邏藍位 三云合前二義名結生也。一不可 四即命終心及中有末心俱名結生。皆能潤故。中有之心如攝論說。又瑜伽論六十六云。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 釋曰。結生心者即中有心。無間心者即是生有。生有之心唯是異熟 命終心者。對法第五。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餘界准知 問准瑜伽論六十六臨命終時最後念心是異熟法。云何對法云愛相應 答既言最後是異熟法。不障初中而得愛俱。二論意別故不相違。又起愛故而能結生。命終.中有皆能起愛。故取二位亦無失矣 雖有四釋初.後為勝。中二違理。染意結生。正受生時羯邏藍位無染意故。瑜伽第一依已結生故作是說。非正結生故無失也。即瑜伽論五十九云。又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若愛.若恚亦在現行。由此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得結生相續 言將受生及起愛等。明非生有為結生位 結生等義者以因取果。如花結實。故名結生。故無性攝論第三云。攝受生故名為結生 後報續前今生不斷。如子嗣父。故名相續。即彼論云。連持生故名為相續。
論。此等無量大乘經等者。等餘經中賴耶異名。如顯揚論而引經云。云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意顯。有異熟阿賴耶識 釋曰。經既說云發業.潤生二種煩惱而感得識。明所感識定唯賴耶真異熟故 又云。又說如五種子。此則名為有取之識。此言顯有一切種子阿賴耶識 釋曰。按涅槃經有五種子。一者根子。二者莖子。三者種子。四者節子。五者子子。以外五法比於內種故云如也。內五種者謂識.名色.六處.觸.受。又五道種。此種皆依阿賴耶為取等潤能有當果。所以故云有取之識。
疏。前四因為宗者。問順無我等既有八句而為八宗。竟有何過合為四耶 答無我.我等相待而立。故合為四 詳曰。理實無我.我等義別。句句為宗亦應無爽。為宗既八。作因亦爾。宗.因皆有二三合等。其比量數為宗別總有三十六。為因別總有四十五。合計總有八十一量。若約超間超一二等為量乃多。義准可知。恐繁不具。
疏。且發智論至非如憎一等者。然非佛語而有多義。一外道等教名非佛語。內教三藏並名佛語。大小乘論雖非佛說。後諸聖等集佛言成得名佛語。二佛親說者名為佛語。大小乘論雖集佛言非佛所說。皆非佛語 若准前義。佛說為宗。大小乘論皆為異品。因於彼轉故成不定。若言佛語即是佛說無不定者。理亦不然。非大小論皆是如來在世親談親自印證。縱集如來昔日少言然今懸論。非佛親談名非佛說。終成異品何非不定 又縱立者許皆佛語。小乘敵者如發智等一分不許。此亦於他異喻因轉何無過耶。依後義因於異品一分轉也。以發智論婆沙二說。一云發智而是佛語。一云不是。是迦他延尼子所造。對於前師因於彼轉故亦不定。疏依後義 問小乘有言大乘經者懷正法者之所說故。對此即是非佛語攝。因言不攝豈非隨一 答言兩極成意簡隨一。敵雖說大非佛語收。立者不許故不得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攝。敵者亦許兩俱極成非佛語中不攝大乘。彼既許之何成隨一可熟思之 問夫言兩俱對立.敵說。外道非敵云何得言外道大乘名兩俱耶 答外道等言等小乘也。雖舉外道。意取所等一分小乘名兩俱也。以彼外道是立論餘。乘便云矣。
疏。因犯兩俱不成等者。因.宗皆犯一分過也。因中亦犯兩俱一分所依不成。因不遍彼宗中發智。兩俱名同。故疏不開 問所依不成有法必無。發智既有。何成此過 答發智一分不許大乘是佛說也。何有所依。故成一分所依不成。或但兩俱無所依失。理如前辨。
疏。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者。問夫有為法皆剎那滅。即後二蘊何須別立 答有二釋 一云雖後二蘊實剎那滅。初據攢剋。後依相續。約義分之故有三蘊 二云方便所起善惡色心由三性間故名一念 詳曰初釋為勝。豈三性間但一念耶。
疏。二一期生蘊等者。但據異熟一期分限相續說也。或同正量長時四相。如命根等。初生名生。終歿名滅。中間更無生滅相也。
疏。三窮生死蘊等者。至金剛定斷煩惱盡生死永息名窮生死 問何故梁論云至無餘名窮生死 答惑盡理證皆窮生死。二論互言。故無失矣 或生死因果皆名生死。金剛因窮無餘果盡。斯亦二論綺互平言也。
論。謂阿賴耶是貪總別等者。二攝論釋具如疏引。又按大般若經四十七說愛.樂等法。彼經雖復不言賴耶。取彼釋其愛.樂等名。而解於此愛賴耶等亦應無失。故彼經云。言愛法者謂於此法起欲希求。言樂法者。謂於此法稱讚功德。言欣法者。謂於此法歡喜信受。言喜法者。謂於此法冀多修習。又按瑜伽九十二云。於三世境生愛.樂等。亦可以彼連類釋。此故彼論云。謂於人天住境界愛依現在世故。住境界樂依過去世故。住境界欣於現在世依過去境生愛樂故。住境界喜於未來世依現在境生愛樂故。若於如是三世境中住染污者。當知彼為稱讚所欲有遺乏苦。依彼瑜伽釋愛.樂等釋四賴耶亦有一家之行相也。兼正合言總成四釋 問言賴耶者執藏之義。為第七執稱為賴耶。二攝論中約三世解。即唯第六。一何乖返 答有義三釋 一云阿賴耶名唯依第七我愛以得。彼論唯依第六釋者對他宗故 二云通六.七識我愛得名。我愛執藏無簡別故。設有處說但依第七。應知彼依相續顯說。第四地中不捨其名。要至八地方說捨者。依其究竟盡處說故。然彼二論依對他釋 三云得名如前第二師說。二論之中通依六.七。且無性釋愛阿賴耶不約三世。由總說故即通第七。世親後釋釋其愛名亦通第七。緣現藏識愛為我故。於理無違。
論。謂生一向若愛處等者。問若有宗云。言愛著者據善趣說。而云苦受不愛著者乃有相扶。答彼經中云。世間眾生愛賴耶等。豈彼苦處非世間耶。既是世間。云何無有所著之法。故苦之處即我賴耶為真著處。
疏。攝論不言除等者。以彼有宗說諸聖者皆無我見不但無學。為對彼宗故不別除無學人也。即無性論第三云。雖於正法信解無我厭逆我見。然彼恒於阿賴耶識我愛隨轉。
疏。識受想蘊全等者。行蘊之中不相應等非心所者。非所等故故云少分。問標言轉識明簡賴耶。云何得言識蘊全耶。若有賴耶識蘊。云何不是著處 答舉彼極成識蘊說也。
疏。已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等者。總指前文。對彼攝論辨多少也。總別合言有三種也。即上論云。不應執餘五取蘊等名總取蘊。五欲以下於總蘊中。而別離出名別中也。
疏。下別遮五等者。明今識等所等心所與前樂受及身見等有寬狹也。思之可悉。
疏。然於此中總敘諸部等者。具如燈辨。故不重言。
疏。又心相續至流轉不息者。按對法論第二。又心相續長時間斷經久流轉不息。是故轉識能持種子不應道理。今疏中云不應經文。賸不應字。文誤為文 或是疏主取彼論意。加彼不應經文之言。釋彼論文云。心相續是藏識。長時間斷即滅定等。經文流轉不息即種子也。又按瑜伽五十一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疏。攝論第二無性釋等者。按彼論云。又諸轉識定非所熏。以彼六識無定相應。何以故。以三差別互相違故。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定相應。無相應故何有所熏.能熏之義。
疏。此中言至互相違故者。此中論言根.境.作意即是攝論以三差別互相違也。言異意同。疏中多言互相熏者。熏字恐錯。合為違字。
疏。攝論唯有此中一因者。此論因四。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無相應而為因義。豈不相違 答無相應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當此正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疏前解至俱時受熏者。即前標云此破經部設許六俱至令不得互相熏總是前解。同攝論也。中間引彼攝論為證。難彼六識不互相熏。
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等者。即前說云或如他自身等已下是也。唯依此論不取攝論。故疏結云不同無性。
疏。不作此解自為不定等者。問八識三別。第八識體應非受熏。豈非過耶 答由有此失故疏下云。又六與八非一向異。意簡前失。若准此簡。亦乃遮彼互相熏量不定過也。由是兩釋理皆通矣。故疏不判二解優劣 問八識云何互相熏耶 答能所相藉名之為互。非是遍為能熏所熏名為互也。
論。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不應道理。謂六識身展轉異故。所以者何。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復善性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世間無間出世間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釋曰。三性.三界一一為首對餘二.二有無間義。論中宗法作不具也。思之可知 問有漏.世間。無漏.出世。竟有何別分為二對 答世間義寬。有漏義局。無漏後智聖教亦名為世間智。無漏亦寬。出世義狹。無漏通於本.後二智。出世多分但攝根本。寬狹既殊故分二對。
論。不堅住故者。問此不堅住與前間斷易等因而有何別 答不堅總望不相續義。間斷易偏約五位.三性等明。由對第八堅住之因故別明也。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者。若隨轉理許色持種。若真實理建賴耶已。即唯第八能持種也。故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法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餘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餘色法種子。當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說法是名因緣。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彼心.色等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色等種隨逐心.色。以此為緣心.色更生 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
論。有說六識至而無別者。然准諸教。經部師計總有四類。一本經部許內六根是所熏性。如瑜伽論五十一末言。色持種隨彼言也。如前引矣。又順正理第十八云。此舊隨界體不可說。但可說言是業煩惱所熏六處。感餘生果 釋曰。隨界即是種子異名。新舊師別名舊隨界 二六識展轉而互相熏。三前念熏後 四類受熏。故無性論第二云。且有爾所熏習異計。或說六識展轉相熏。或說前念熏於後念。或說熏識剎那種類 問此論下云。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腕既不俱有非互相熏。准此他許前後事.類更互相熏。不爾破他有相扶失。既不相扶計何非五 答有三釋。一云據此誠有五類。言四不正。二云此論雙破於前第三.四計。非是別計。三云設遮。非是本計 詳曰。第三為勝。餘大小乘無有說故。若言雙破三.四計者。如何難云非互相熏。豈三.四計許互熏耶。
論。識轉變者。有言轉變而有三義。一自類不俱前後轉變。二自他不俱前後轉變。三性.界.地等前後轉變。故識體事不能持種。若許持種。所依心滅。種亦隨亡。後念果起應無因故。故於識上假立一類。識體雖別。而識類同。貫通前後二念之中。於其二念無有轉變持種受熏如上座部因果生滅。如初念識在生相時其類亦示。至第二念識居滅相無體非因。類在異相能生後識及生相類。與此後念識體同時有其二類。因在異相。果在生相。此俱時識熏生相類。前類力微但持舊種不能受熏。如是此類念念相續。前至異相。後至生相持種不斷。若於五種無心位中。雖不生心而類不斷。下文破云又無心位此類定無者。依自宗破。或有心位如前相生。若無心位其類亦無。假必依實無所依故 詳曰。據大小乘經論等藏.及古今德所有章紀。皆不說言經部現在許有二時。恐自穿鑿以意定也。准彼宗計。前後二識同一識類。不言現在分二時也。故無性論第二云。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若言似彼依少分言。不說現在同彼分二。若作此救理可少通。然立不明故難依唯。
論。若是善惡應不受熏等者。問若善.惡法不能受熏應不持種。如何瑜伽許三性法互持種耶。故五十一云。若起善心.或染污心.或無記心。此一切心皆善種子.染污種子.無記種子之所隨逐。此所建立 答隨轉理門。非真實義。瑜伽自會文如前引。
論。阿羅漢至無漏法熏等者。問准疏中判。或據自身凡聖前後。或約他自凡聖相熏。有何所以為斯難耶 答由本計識二念不俱無相應義。初三大乘破熏習不成。故未計類前後二識而類是一。類是一故前識熏類。能熏所熏無不俱失。能所依別。亦得名為能所熏二。文類離識而無別體。亦得名為以前熏後。故無性論第二云。若言依止種類句義。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由異品故有相熏習。非一切者 釋曰。前後識別能所熏異名為異品。又謂隣次前後相熏不說一切。云非一切 問但識熏類何得云互 答假實能所形待名互。亦如世言父子相生。又類既一後識熏時亦得名為熏前念也。如前熏後識義意同也 或可彼許類.識相熏同此論說。不爾云何名為互耶。既許前後多識雖異而類是同。故前熏後前凡後聖類同識異。何不同彼前熏後耶 問若爾但可難自前後。如何難令異身相熏 答自識前後異類同得相熏。他身類亦同。故難更熏習。故無性論云。阿羅漢心不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與此同也。
疏。以彼本計至是此本意者。此斷意云前後識異而識類同識類受熏。識名根.法餘之根.法同識根.法亦得名為識類同也。此之類法應互相熏。同彼前後識之類也 問前後俱識同類可熏。餘之根.法非識同類。何得例熏 答類者相似。識有根.法。餘根.法似。既似於識何非識類。識類既同。何不相熏。
疏。或應意根成造色性等者。按彼論第二云。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 問類同分收即行蘊攝。何故難意令成造色 答且五根類假實別論法同分攝。攝假從實色界所收。識類亦爾。論據攝假隨實門明。亦無有失。而難意云。兩心前後異識同類。一俱識蘊。色.心二法殊根同類。一俱色蘊。若言色.心別不得同造色。亦可心.色殊根類不應等。廣破如餘。
疏。後無記可爾者。此設許也。無記中容容前重後。理實不然。熏習俱時不得前後。後無記者非皆第八。故知設許。
論。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者。如五十一廣敘彼計。具如前引。
論。依似比量等者。如疏.樞要.義燈具明 問如佛法者對聲論師立聲無常。聲有法宗不為其過。真性有為既是有法。何故疏等判為過耶。以有法中不言空故 答如數論師對佛法者說我是思。雖佛法中許有假我。彼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此類亦然。故有法失 若爾聲宗亦不分別對聲常宗。應所別過 答沈爾言聲。立敵皆許。真性有為道理差互。立敵乃別。故有法失。不同聲宗。准掌珍論有廣紛諍。如因明鈔。
論。外道至成大邪見者。有義若言此破彼救令同外道者。自宗依他亦非實有。二失既同如何偏責。故今別解。外道毀謗但言非實不為全無非大邪見。汝今說無成大邪見。釋成大邪見不是破救也。
詳曰。實言唯屬常寂之法可如所判。若因招果道理非謬名之為實。自宗依他何不名實。即次下云趣生體者謂要實有。此趣生體豈非依他。聖教說實處非一也。由斯破救道理無違。又若無救。如何論云外道毀謗亦不謂全無。亦言亦誰。故知疏解深得奧旨。
論。若一切法至菩提資糧者。問按掌珍論云。依世俗福智資糧二種不無依他亦有。今難無彼豈不失宗 答為二釋。一難非實不責其無。即次論云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知彼宗世俗雖有而非實也。不爾便有他隨一過。二就勝義。本被資糧極歸真諦。真諦即無。資糧何用。
疏。及攝論第二至第三中義者。無性攝論第二卷中廣明熏習。熏習之中而辨染淨由心義也 又明安立第八識相略有三種。一者自相。二者因相。三者果相。果相等中亦明雜染清淨由心。如下抄引。故此不具。
論。彼命根等無此事故者。等等眼等根。眼等根斷有宗正義不許更續。何以明之 答按大婆沙論一百五十云。問若天眼現前時。生得眼為斷不。若斷者云何不說異熟生色斷已後續。若不斷者二俱見色何不錯亂。答應言不斷。以異熟色斷已更不續故。有說天眼起時生得眼斷。斷有二種。一暫時斷。二究竟斷。暫時斷者可續。究竟斷者不續。故無有過。有說生得.天眼互相續生未曾空故不可謂斷。有說彼時生得眼斷亦無有過。亦有異熟色斷已而續故。云何知然。如契經說。一切施王自挑兩目施婆羅門。由勝思願令眼平復。又如經說。惡行爾時以竭地羅鉤挑善行眼。亦由勝思故還得眼根。施設論說。地獄有山壓迮有情令身體破壞。於後不久諸根復生。諸地獄中此類非一。故知異熟色斷已更續 詳曰如是說者。起天眼時生得不滅。異熟色斷亦無續義。問前所引事當云何通。答實未挑眼。其事云何。謂佛昔日為菩薩時。曾作國王名一切施。能滿一切來求者意。天上人中此名流布。時天帝釋即往驗之知其施意。便自化作婆羅門身。來詣王前呪願二言。願常尊勝。王言梵志來何所求。答言我正須王眼。王以四實為眼施之。彼不肯受言。我須王眼何用此為。王聞此已便舉兩手欲自挑眼。帝釋知王施心決定便止王言。欲何所求。王言唯諸如來應正等覺是我所求。帝釋聞已便復本形讚歎王言。真是菩薩不久定得無上菩提。作是言已忽然不現。故彼爾時實未挑眼。又彼所引善惡行經。諸地獄等有餘種子。不爾斷已更不生故 釋云。此說種子。如第九十說。即彼云。若地獄中解諸支節。乃至糜爛亦有身根。有說爾時亦有眼等。異熟斷已更不續故。有說眼等斷已更續。業所引故趣法爾故。身根必無斷已更續。是諸色根所依止故。有餘師說諸地獄中雖解支節為百千分。而諸分內皆有身根諸分中間相連續故。如碎杜仲.及藕根莖。亦如破瓜蔕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亦無。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現見諸蟲身為多分已猶動行者。風力所轉。非有身根 釋云。此當評家種子也。若依經部。異熟色法斷已更續。今依大乘。諸異熟色雖斷已續。若離諸根更不執受。亦名不續。然根斷已後從種生亦名為續。施王等事理無違也 然於地獄傳有二說。一云一切地獄眼等諸根必無斷義。相續受苦無間斷故。二云無間地獄諸根不斷。六識明利苦相續故。餘地獄中亦有間斷。隨斷隨生。契經說故。有義雖未見文後說應勝 詳曰。既無文判前何即劣。由斯取捨當隨意樂。
論。又在定中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謂如理思至定及散總有六位。具如疏引。其行相者思量安立.非安立諦。正思惟者名如理思。外道等類耶思度者名不如理思。諸任運緣及無心位名不思惟。若簡擇心名為推求。定.散二位義可知也。此論但四。廣略異爾。與彼相攝思之可悟。
論。理有眾多身生起者。此身受者即定等中是第八識所緣觸境。是後身識所取本質。如疏所明。復有說云。入定等位有五識身身受生起證有第八。謂以第八變本質觸。身識依彼起影像觸。若無本質影像亦無。云何在定將有身識。明受彼境勞適事成。有義斷云。疏釋為正。令身勞損非影像故。餘時亦有影像相。故於一切位應皆可說 詳曰。餘釋及斷理皆有餘。豈無心後身識起時無覺勞適。若爾云何唯約定中有識而說。五識理得因緣變收。影像之觸云何無用。若言五識是分別變。便違正理。如前具辨。
疏。身所受故非謂受數者。勞適等觸是身所受。所受名受。非能受受。
疏。此簡起異熟心至無同喻者。若不言餘簡異熟心。而但說云非佛有情應起異熟。此便相扶。他亦有起異熟心故。又由不簡餘異熟心。便在宗中不可取宗而以為喻。故闕喻失。
疏。不爾便有所立不成等。若也不致許言爾者。論主喻有自所立過。以自不許六種轉識真異熟故。
疏。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者。彼小乘者不許第八。第八既無便無喻體。由無喻依二立便無。名無俱不成。
論。非異熟法趣生雜亂等者。簡色.心.心所。具辨如燈 問招三塗業起必人中。此之業惑而屬何趣。若屬於人豈可人業招三惡耶。若屬三塗感三塗業分別惑發。彼無分別何得屬彼 答相傳兩釋。一云既人等中造惡趣業而感彼報。能招業惑故屬於人。以三惡趣無分別故 二云雖於人趣起彼惑業。惑業還屬所招報趣。不可異趣業惑招異趣果。而言惡趣無分別惑據不現說。不障成就 詳曰。二皆有理。且依後釋。如於人中起上界業業屬上故。又人中業為彼遠緣亦應無失。如因欲善得上定故。若依前釋闕定異因。
疏。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者。以他不許聲為異熟。今簡共許。所以除聲。
疏。然此雖復說不共因者。即恒因也。生得善等無名不共。
疏。亦說共等者。即遍無雜。生得善等自他皆有名為共也。
疏。有體通上亦有故者。其實有因通前所說非異熟等.及異熟色五識業感。故今不舉。
論。亦非界攝非有漏故者。問趣生有漏以證第八。界非無漏何不將明第八識有。答界雖有漏。然通三性.及情.非情。故不可以證於有情異熟識也。
疏。五根在自身者。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疏。非已相分他身五根依等者。此明他身五根.及依。不是自己第八相分自八不執。
疏。薩婆多非過未者。在過.未世不名執受名非過未。不說過.未而無體故名非過.未。故俱舍云。十八界中九無執受。謂七心界.聲界.法界。所餘九界各通二種。謂眼等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故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復現在而無執受 正理論云。有餘師說不離根聲五有執受 問住無心位現在五根何名執受 答執受類故亦名執受 若爾過.未應名執受 此難不然現在五根容有發識名有執受。過.未不然 又解現根識不起時名無執受。依現發識說有執受。不言現在唯執受故。如定道戒能造大種。雖不離身亦是現在。而無執受。五根亦爾 前師釋方。定道大種在定即有。出定即無。名無執受。五根相續與彼不同 疏依前義。有斷後勝 詳曰。既未明文二皆有理。任意取之。
疏。縱第七識亦現緣起者。此釋伏難。難方。若任運生即能執受第七應爾。故此文生。由第七識有覆無記非先業引。故現緣生不名能執。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中。由五因故顯能執受是阿賴耶。疏雖已引然與本文多小有異。乍披難辨故重引之。論云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
是名初因 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 是第二因 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 是第三因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是第四因 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 是第五因。
論。此言意顯至執受等者。問前正執具此簡言濫何但有三 答具如疏.燈。有義簡濫文中應先標難。謂外難云。若唯異熟能執受者。諸佛報身應無執受。無異熟故。故答如論。但三義者前顯執受有漏根故。故五義簡。今顯執受無漏根身故但說三。佛淨第八非業所引。是善性故無初二因。若依疏說。此但應言眼等轉識無如是義。何須重舉。一類等三與燈所說大意相似。然少有異。思可知也。
論。非諸色根等者。對破二宗具如疏明。有義疏說色根。正破經部本計色根亦能持種及受熏故。不相應行別說命根.及眾同分。正破一切有部。經部無別不相應故 今解不然。經部色根雖能持種。既無所緣。理不應是能執受故。一切有宗但說色根.及根依處是有執受。命根.同分非能所受。亦不說是能執受故。故今別說色根非執。遮破經部。不相應行。遮薩婆多 又解此文通遮二部。但非正破。皆無有失 詳曰。疏中但云破經.有部而無正言。此乃加言妄出過也。又設言正。理亦何爽。由經部師許色根等持種受熏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他許色根執受對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通遮亦為不可。不相應行持種之事二部無差。何假雙遮。無義而言恐繁翰墨。
疏。身僵仆者。僵猶作也。仆猶合也。
疏。此喻有失至非能持識故者。問喻何失耶 答所立不成。依論量云。異熟識者是宗有法。可立為持壽.煖識是法。猶如壽.煖而是其喻。因法可知。壽.煖喻上無彼可持壽煖識法。以彼壽.煖而體不是持壽.煖識故成其過。故疏釋云以壽.煖非持壽.煖識故。
疏。我前所言至以煖為理者。我前若言轉識不遍而不能持。汝可舉煖不遍為例。但說轉識間斷不持。何得以煖不遍為例。
疏。此亦不然至及非無漏者。外質意云。若識.壽.煖俱能持故。難識同餘不通三性.及於無漏。亦應壽.煖俱能持故。煖同於壽煖不是煖。煖雖能持不同於壽。而得名煖。識雖能持不同餘二。而通三性及於無漏。
疏。此意不然至例成失者。此解意云。前難意者不可無漏能持有漏。餘二能持有漏之法。既是有漏識應同彼。難三性意義亦同前。豈可以將三性等難。乘難壽等一切合同。
疏。若無持者即便失壞者。種若無彼現識持之。即便失壞。
疏。心惛昧闇劣性者。有義此位無心如何闇劣。解云。即於前位身心惛昧故至後念心等不行。此說所因非無心位。然此立因應云身心極惛昧故。不爾不定。有心睡眠亦惛昧故 詳曰。非無其義。然對有心明勝之位。無心名闇劣。劣謂無力不生現故。如呼日沒名為闇者。復爽何理。若言後念方無心者。喻闕能立。文中既云極悶絕時。極言通上。文巧便也。不煩更置。
疏。此文可然言無餘故者。此唯識文望第一釋理可然也 言無餘者釋可然理。即此論云。謂生.死時顯無轉識 而有疏本云宗無餘。宗字誤也。合是言字。
疏。即以此文證有第六者。此對法論以無記心命終之文而為證也 或可。即以此所引經而為證也。經云生.死必住散心。散心之言而目第六。若不爾者第八元有。何勞更說。前說為本。順疏文也。若別為釋後亦無違。
疏。次難陀等至譽美方今者。此舉信彼惛昧因人。對上諸賢故云次也。
疏。無識之以儔等者。此乃生下大乘異說信彼之人 或難陀等下總明是信大乘異說。前釋為正。
疏。無心別起至必應爾故者。親疎合說不離三因。如聞教等緣於塵等。即疎依三。親可知也。
疏。若彼伏言至無散意者。此救意云。即第八識受彼生已不起散意已次第六即起定心。定心既有復意得生。
疏。或生得善引生方起者。問此生得善豈非思等。何須別說 答生得因修。思等加行。何得同也。又寬狹別。生得善心通於三界。思等不遍。
疏。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者。彼言意識行.緣難了。今者取彼難了之義。破彼所執。而非意識。
論。應知即是此第八識等者。無著攝論三因破之。此論但一故。彼論第三云。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 無性釋云。依染污者由立宗門。顯與彼法自相相違。謂共決定故有三釋。一云依染污者而是宗法。今以為因與彼小乘意識宗法。作法自相相違過也。二云大乘立和合識非是意為宗法門。小乘所立是意識性為法自相。依染污因違彼自相。三云依染污等實是因門。為宗門者。由論主立初和合識依染污示彼外人。外人即許更不立因。以此所立依染污宗門。與彼外人作是意識宗法自相相違之過。依正道理初和合識有法宗上有二種法。一依染污。二非意識。有染污處必有非意宗法性隨。外人雖許初和合識恒依染污。然和合識即是意識。猶如聲上有所作因。無常宗隨即與聲上常宗之法自相相違 問若依染污為宗中法立量云何。答量云。初和合識定依染污。由能執持名色等故。猶如命根。由此依彼染污之言。於望論主自立即宗。若望破他即是因也 問破他云何 答量云。初和合識非是意識。依染污故。猶如命根 詳曰。第二理勝。以本論云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故知依染但名為因。是意識性不應理者乃是宗法。然釋於文。語猶未備。故今釋云。由前兩家立於宗法。顯知染污與敵宗法自相相違。何以爾者。夫相違因與宗相違法作因也。若也不見二之別宗。因望於何名相違也。由此故說由立宗言。又相違因立敵共許。不爾其因即隨一攝。為簡隨一言共決定。故本論云。識羯邏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此牒他宗。又云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識。即是阿賴耶識。此即破他自立宗也。故知無性言立宗門。不說染污是宗法也。又無性云。如是結生相續時識於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即中有攝後心為依。此所依心生有為境。於一切處.種類.時分是染污故。能依之識非是意識。由此越於意識法故。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釋曰。初受生時與羯邏藍和合之識。於三界處.四生種類.三世時分皆依染污。言中有等此出所依染污之體 問生無色界既無中有以何為依 答此中且據故色者說。若生無色以命終心俱生我愛為遠所依。由此染因越彼所立意識宗法。以彼意識非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餘師之義文可知也 問二師何意致此不同 答無間.俱有二依不同。各隨取一 問既是異類。何名無間 答望護法宗即為不可。餘師無違。如下自釋。
時無斷者。無性釋云。由異熟性時無間斷。由此亦是遮是意識性。釋曰不但前因遮其意識。此亦是遮。若是意識時有間斷。初和合識即不如是。若初之識有間斷者。後時若起應名更生。廣如下引 意識所緣不可得知者。無性釋云。此義重增遮意識因。若是意識決定可得自所緣境。謂可了知。如中有位最後意識。已相續心所緣境界不可了知。故非意識。釋曰。染污因初。無斷第二。是第一增。故不可知是第二增故名重增。初和合位若是意識。自所緣境即令了知。既不可知。明知彼位識非是意。論文示法。思可知也 詳曰。觀論本.釋。量無明文。所以疏主斷前二因但直責也。古德以彼命根為喻而立其量。量如前辨。喻既論無。不假為量。又自第八亦不得成。他量破云。初生時識。非是第八。依染污故。猶如命根。彼此既同。何能遣過。由此故知直責為善 或可。作量論示方隅。略不言喻。我宗命根不定異八。汝命根喻所立不成。由斯作量理亦應通。義既多途任情取捨。時無斷因亦可以彼命根為喻。
疏。又此所依是種子識等者。無著攝論云。設和合識即是意識。為此和合意識即是一切種子識。為依止此識所生餘意識是一切種子識。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子識。即是阿賴耶識。汝以異名立為意識。
論。又將死時等者。按無著攝論云。又將沒時造善造惡。或下或上所依漸冷。無性釋云。若造善者即於其身下分漸冷。若造惡者與此相違。天親釋云。以造善者必定上昇。若造惡者必定下墜。釋曰。表造善.惡生上下趣。所以冷觸上下有異 問瑜伽論云。識初託處即名完心。即從此處最後捨命。何乃不同 答有二釋。一云外相冷觸下上不同。識於心處與其上下一時頓捨。二云若造善者從下漸捨至完心藏後從上捨。造惡翻善。由此完心實最後捨。上下據彼捨命前相。理亦無違 問眾生未然。三界經云。人臨終時將生地獄神識從足出。生畜生者從膝出。墜餓鬼者從腹出。生人者從心出。生天者從眼出。作聖人者從頂出。與瑜伽等何故差異 答有說經約皮膚外相。攝論就膚。瑜伽心藏最後捨故 詳曰。准何得知經依外相。論觸上下外亦不無。如何攝論唯就膚內。又經言心何異瑜伽所說心藏斷唯皮外。故知所會難可憑准。今復釋云。經約聖凡勝劣有別分云捨相。理實心處最後捨也。不據皮膚內外差異。三相下捨。二相從上。一正捨處。同瑜伽等上下漸等。但是經論開合有別。義不違也。
論。遍寄身中等者。傳有兩解。一云顯第六識相續遍依。非如第八恒。相續言應在初說。語法故。二云此舉賴耶行相返顯第六無是行相。故不可依冷觸漸起。有義遮轉識中總有六因。第六因中餘德兩釋前解為正。破本疏云。逢境即緣是第五因。逢依即止是第四因。離四.五因如何別說 詳曰。若解四.五與第六同。可如所責。釋既有差。義乃不同。別說何咎。設同四.五。前別後總。釋結不同。復亦何失。若准餘釋不約依.境。更據何理云績遍依。若據根.境與疏何殊。愛憎斯異。
疏。七日後身識等生者。問五七日已方名具根。已前無根如何有識 答五七日去五根皆具。已前未具得有身根。故七日後得有身識。不言七日已後諸識悉皆具也。
疏。齊識退還至皆此中攝者。齊識退還具如義燈。復有異同如法華攝釋 不斷壞等。按無性攝論第三云。又如經說。阿難陀。或男或女。識若斷壞滅者。名色得增長廣大不。不也。世尊如是等此若欲離阿賴耶識。理不可成。釋曰。既云識壞名色不增。明為緣識必相續也。相續識者即我賴耶。此等文義今第七證。義皆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終)❁